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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后备军人辅导组织设置办法

【公布日期】104.07.16 【公布机关】国防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国防部(九一)铎锢字第00131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国防部铎锢字第091001721号令修正发布第6条条文
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国防部制剀字第0940000147号令修正发布第6、9、10条条文
4.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国防部制创字第0950000411号令修正发布第2、8条条文
5.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国防部制创字第0960000324号令修正发布第4、5、12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揆字第1010154558号公告第2条第7条第2项、第8条第1项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项、第11条第2项、第12条第1项第1款、第2项、第13条第14条所列属“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国防部后备指挥部”管辖
6.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国防部国规委会字第1020000277号令修正发布第2781114条条文【原条文
7.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国防部国规委会字第1040000106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后备军人辅导组织(以下简称辅导组织)由国防部委任国防部后备指挥部指挥所属各级后备指挥部管理及设置,执行后备军人辅导工作。

第3条


  辅导组织设置后备军人研究发展委员及组训顾问团(以下简称委员及顾问团)、后备军人辅导中心(以下简称辅导中心)。

第4条


  委员及顾问团之研究发展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组训顾问(以下简称顾问)之任务如下:
  一、提供辅导组织、宣传、安全及服务工作兴革意见。
  二、后备军人动员、管理与服务工作之研究及发展。
  三、协请法人、团体或地方人士,支援推展后备军人动员、管理及服务工作。
  四、协助地区后备指挥部、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及后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市后备指挥部)推展后备军人各项活动。
  五、协助办理全民国防、灾害防救、国军人才招募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5条


  辅导中心之任务如下:
  一、办理后备军人组织、宣传、安全及服务工作。
  二、协助后备部队召集训练及要员连络查访。
  三、动员演习及动员实施阶段协助办理物资、固定设施征购及征用书之送达。
  四、协助办理全民国防、灾害防救、国军人才招募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指(督)导所辖后备军人辅导组(以下简称辅导组)工作。
  六、执行后备军人其他辅导工作。

第6条


  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应编组若干人组成委员及顾问团。

第7条


  乡(镇、市、区)得设置辅导中心,下辖督导区及辅导组,以二至五个辅导组设置一个督导区;村(里)设置辅导组。辅导中心及辅导组冠以该行政区之名称。

第8条


  辅导中心、督导区及辅导组之设置如下:
  一、辅导中心置主任、副主任、秘书各一人。
  二、督导区置督导员一人。
  三、辅导组置组长一人,辅导员若干人。

第9条


  委员及顾问,应就支持国军及推展全民国防工作有特殊贡献,或学术上有卓越成就者聘任之。
  辅导中心各级干部,应就符合下列条件者,选任之:
  一、后备干部训练班(以下简称后干班)结业。
  二、年龄在六十岁以下。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且有正当职业,并居住当地或在当地工作。

第10条


  委员、顾问及辅导中心各级干部(以下统称辅导干部)之选任作业权责如下:
  一、委员、顾问,由地区后备指挥部与县市后备指挥部聘任之。
  二、辅导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秘书,由县市后备指挥部遴选推荐,地区后备指挥部审查,国防部后备指挥部核定聘任。
  三、辅导中心督导区督导员及辅导组组长,由辅导中心遴选推荐,县市后备指挥部审查,地区后备指挥部核定聘任,并报请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备查。
  四、辅导组辅导员,由辅导中心遴选推荐,县市后备指挥部核定聘任,并报请地区后备指挥部及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备查。

第11条


  辅导中心各级干部之职务经历管制(以下简称经管)如下:
  一、辅导中心主任、副主任:具辅导组组长、督导员或秘书二年以上资历。
  二、辅导中心秘书:具辅导组组长二年或督导员一年以上资历。
  三、督导区督导员:具辅导组组长一年以上资历。
  四、辅导组组长:具辅导员一年以上资历。
  五、辅导组辅导员:后干班结训学员。
  当辅导中心如无符合前项经管资历人员时,由国防部后备指挥部指定适当人员担任之。

第12条


  辅导中心各级干部之任期如下:
  一、辅导中心主任、副主任:任期二年,绩效优异者,得连任一任。
  二、辅导中心秘书:任期三年,绩效优异者,得连任一任。
  三、督导区督导员:任期五年,绩效优异者,得连任一任。
  四、辅导组组长及辅导员:不定任期。

第13条


  为培育辅导组织领导干部,应办理后干班。
  县市后备指挥部得考量职类及地域需要,推荐适宜后备军人,参加后干班。

第14条


  各级后备指挥部,得召集辖内辅导组织办理推行各项工作所需之训练。
  前项训练区分如下:
  一、定期训练:
  (一)每季办理辅导中心主任、秘书联席会报及后备军人辅导中心辅导组长联席会报。
  (二)每半年办理地区、县市委员及顾问团会议。
  (三)年度办理后备军人辅导工作会议、辅导中心扩大会报。
  二、不定期训练:督导区会报、村里辅导组工作座谈、勤前教育、任务训练、研讨会及活动时,随机实施。

第15条


  运用辅导组织或由国防部后备指挥部指派执行与第四条第五条所定任务相关之服勤事项,应先完成编组,并由国防部所属机关、机构、部队或学校(以下简称运用单位)于预算范围内检讨调整支应。

第16条


  辅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解任:
  一、因犯不名誉之罪经判处徒刑确定。
  二、因案遭羁押。
  三、其他严重影响辅导组织荣誉,经查证属实。

第17条


  辅导干部,除秘书外,均为无给职。但办理后备军人辅导工作、服勤及训练,得支领交通费、住宿补助费及杂费。
  辅导中心秘书,得支领专业人士顾问费、交通费、住宿补助费及杂费。
  有关顾问费用之数额及支用规定,由国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18条


  辅导组织应由县市后备指挥部制发服务证,并得依任务特性,制作编组人员之服装。

第19条


  辅导组织人员执行各项任务时,运用单位得视任务需要提供所需装备,并依相关规定办理。

第20条


  辅导干部,除依第十八条规定,得支领各项费用外,并享有下列权益:
  一、执行后备军人辅导各项工作、服勤及训练时,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得为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
  二、优先列入年度后备军官及士官晋任。
  三、对辅导组织着有贡献者亡故后,得申请忠义状或覆盖后备军人旗。
  四、辅导干部及其眷属如有喜庆或病困丧葬时,得视需要适时予以祝贺或慰问。
  五、参加辅导组织之训练、服勤而致伤病、身心障碍或死亡者得请领相关给付。
  六、辅导干部凭服务证至国军医院就医享有免挂号费之优待。
  七、辅导干部个人及其眷属发生重大变故,应适时慰助。
  八、辅导干部凭服务证至国军服务作业单位、国军福利站及国军英雄馆享有比照荣民之优惠。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之实施规定,由国防部后备指挥部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
  参加第十三条所定后干班训练之人员,得享有第一项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之权益。

第21条


  辅导组织协助或办理与本办法有关之工作所需经费,由国防部后备指挥部依预算程序编列。

第2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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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公布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后备军人辅导组织(以下简称辅导组织)由国防部委任国防部后备指挥部与所属地区后备指挥部,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后备指挥部)及金门县、连江县动员管理组(以下简称动管组)设置,协助办理后备军人辅导工作。

    --102年3月27日修正前条文--


  后备军人辅导组织(以下简称辅导组织)由国防部委任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与所属地区后备指挥部,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后备指挥部)及金门县、连江县动员管理组(以下简称动管组)设置,协助办理后备军人辅导工作。
第3条

  后备军人辅导中心(以下简称辅导中心)得于各乡(镇、市、区)设置;后备军人辅导组(以下简称辅导组)得于各村(里)设置。并均冠以该地区之名称。
第4条

  各辅导中心,掌理事项如下:
  一、协助办理后备军人组织、宣传、安全、服务工作。
  二、协助后备部队召集训练、要员连络查访。
  三、动员实施阶段协助办理物资、固定设施征购、征用书之送达。四、指(督)导所辖各辅导组工作。
  五、协助办理后备军人其他辅导工作。
第5条

  各辅导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协助办理辅导中心工作。
  二、动员实施阶段协助办理物资、固定设施征购、征用书之送达。三、协助办理后备军人其他辅导工作及服务之建议。
第6条

  各辅导中心,置主任、副主任、秘书各一人,督导员若干人。
  各辅导组,置组长一人,辅导员若干人。
  前二项人员,除秘书外,均为无给职。但办理后备军人辅导工作,得支领交通及住宿补助费、误餐费。
  第一项之秘书,得支领专业人士顾问费、交通费、误餐费及住宿费。
  有关顾问费用之数额及支用规定,由国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实施之。
第7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应就符合下列条件之人员,选任之:
  一、后备干部训练班结业者。
  二、年龄在五十八岁以下者。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有正当职业,并居住当地或在当地工作者。
  前项第一款后备干部训练班,由国防部后备指挥部视需要,每年订定召训规定,实施召训。

    --102年3月27日修正前条文--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应就符合下列条件之人员,选任之:
  一、后备干部训练班结业者。
  二、年龄在五十八岁以下者。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有正当职业,并居住当地或在当地工作者。
  前项第一款后备干部训练班,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视需要,每年订定召训规定,实施召训。
第8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选任作业权责如下:
  一、辅导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秘书,由县市后备指挥部或动管组遴选推荐,地区后备指挥部审查,国防部后备指挥部核定聘任。
  二、辅导中心督导员及辅导组组长,由辅导中心遴选推荐,县市后备指挥部及动管组审查,地区后备指挥部核定聘任,并报请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备查。
  三、辅导组辅导员,由辅导中心遴选推荐,县市后备指挥部及动管组核定聘任,并报请地区后备指挥部及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备查。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选任作业规定,由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定之。

    --102年3月27日修正前条文--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选任作业权责如下:
  一、辅导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秘书,由县市后备指挥部或动管组遴选推荐,地区后备指挥部审查,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核定聘任。
  二、辅导中心督导员及辅导组组长,由辅导中心遴选推荐,县市后备指挥部及动管组审查,地区后备指挥部核定聘任,并报请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备查。
  三、辅导组辅导员,由辅导中心遴选推荐,县市后备指挥部及动管组核定聘任,并报请地区后备指挥部及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备查。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选任作业规定,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定之。
第9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职务经历管制(以下简称经管)规定如下:
  一、辅导中心主任、副主任:具辅导组组长、督导员或秘书二年以上资历。
  二、辅导中心秘书:具辅导组组长二年或督导员一年以上资历。
  三、辅导中心督导员:具辅导组组长一年以上资历。
  四、辅导组组长:具辅导员一年以上资历。
  五、辅导组辅导员:后备干部训练班结训学员。
  当地区如无符合前项经管规定之人员时,得依权责个案检讨办理。
第10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任期规定如下:
  一、辅导中心主任、副主任:任期二年,绩效优异者,得连任一任。
  二、辅导中心秘书:任期三年,绩效优异者,得连任一任。
  三、辅导中心督导员:任期五年,绩效优异者,得连任一任。
  四、辅导组组长及辅导员:不定任期。
第11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有下列不适任之情形,应予以停聘,并重新选任:
  一、因犯不名誉之罪,经判处徒刑确定者。
  二、因案遭军法或司法机关羁押者。
  三、严重违反辅导组织各级干部年度工作纪录规定者。
  四、其他严重影响辅导组织荣誉,经查证属实者。
  前项第三款有关辅导组织各级干部年度工作纪录规定,由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定之。

    --102年3月27日修正前条文--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有下列不适任之情形,应予以停聘,并重新选任:
  一、因犯不名誉之罪,经判处徒刑确定者。
  二、因案遭军法或司法机关羁押者。
  三、严重违反辅导组织各级干部年度工作纪录规定者。
  四、其他严重影响辅导组织荣誉,经查证属实者。
  前项第三款有关辅导组织各级干部年度工作纪录规定,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定之。
第12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依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得支领各项费用外,并享有下列权益:
  一、执行后备军人辅导工作时,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得视需要,为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
  二、发给福利品购买证。
  三、优先列入年度后备军官、士官晋任。
  前项各款具体作法,由国防部后备指挥部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后实施之。

    --102年3月27日修正前条文--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依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得支领各项费用外,并享有下列权益:
  一、执行后备军人辅导工作时,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得视需要,为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
  二、发给福利品购买证。
  三、优先列入年度后备军官、士官晋任。
  前项各款具体作法,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后实施之。
第13条

  辅导组织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之规定,由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定之。

    --102年3月27日修正前条文--


  辅导组织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之规定,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定之。
第14条

  辅导组织协助办理后备军人辅导工作所需经费,由国防部后备指挥部依预算程序编列。

    --102年3月27日修正前条文--


  辅导组织协助办理后备军人辅导工作所需经费,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预算程序编列。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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