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事件,由簡易庭受理:
1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2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3海商事件。
4票據事件。
前項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視業務情況擴張或縮減。
第3條
非屬前條之非訟事件誤分至簡易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普通庭辦理。
--98年5月5日修正前條文--
非屬前條之非訟事件誤分至簡易庭,承辦法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普通庭辦理。
第4條
第二條所定非訟事件誤分至普通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簡易庭辦理。
--98年5月5日修正前條文--
第二條所定非訟事件誤分至普通庭,承辦法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簡易庭辦理。
第5條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之事務分配,除
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別有規定外,依
非訟事件法所定各該管轄之規定。
第6條
簡易庭受理
第二條所定之非訟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
--98年5月5日修正前條文--
簡易庭受理
第二條所定之非訟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法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
第7條
本辦法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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