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事件,由简易庭受理:
1意思表示之公示送达事件。
2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
3海商事件。
4票据事件。
前项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长视业务情况扩张或缩减。
第3条
非属前条之非讼事件误分至简易庭者,承办之法官或司法事务官得将该事件签请院长核准后报结,移由该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普通庭办理。
--98年5月5日修正前条文--
非属前条之非讼事件误分至简易庭,承办法官得将该事件签请院长核准后报结,移由该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普通庭办理。
第4条
第二条所定非讼事件误分至普通庭者,承办之法官或司法事务官得将该事件签请院长核准后报结,移由该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简易庭办理。
--98年5月5日修正前条文--
第二条所定非讼事件误分至普通庭,承办法官得将该事件签请院长核准后报结,移由该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简易庭办理。
第5条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辖区内各简易庭间之事务分配,除台湾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设立非讼事件处理中心实施要点别有规定外,依
非讼事件法所定各该管辖之规定。
第6条
简易庭受理
第二条所定之非讼事件,依前条规定应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辖区内其他简易庭办理者,承办之法官或司法事务官得将该事件签请院长核准后报结,移由该管简易庭办理。
--98年5月5日修正前条文--
简易庭受理
第二条所定之非讼事件,依前条规定应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辖区内其他简易庭办理者,承办法官得将该事件签请院长核准后报结,移由该管简易庭办理。
第7条
本办法自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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