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应将考核结果之成绩等级通知受考核之合作社,并依下列规定分别办理奖励及辅导:
一、优等:由中央主管机关发给奖牌、奖状或奖金;必要时,主管机关亦得予以奖励。
二、甲等:由主管机关发给奖牌、奖状或奖金。
三、乙等:由主管机关嘉奖。
四、丙等及丁等:不予奖励,并由主管机关辅导改善;重大缺失未能及时改善者,应请其提出限期改善计划,并督促执行,其改善办理情形,列入次年度之考核项目。
前项评定成绩等级列入优等者,应由主管机关检同各该社之考核评定表及本法第
三十六条第一项之法定书类,于次年度开始后四个月内,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办。
第11条
办理合作社之考核时,对各该社理事、监事及其他职员应同时考核,除有本法第
四十三条情事依法办理外,由主管机关依下列各款规定考核之:
一、诚实勤勉公正,确为社内外人士所信赖者。
二、处理社务有条不紊,规划业务切实周详,致各社员确已获得福利者。
三、对于合作事业有深切认识,并热心扶助提倡,确具事实,足资楷模者。
四、从事合作社理事、监事及其他职员工作合计五年以上者。
合作社理事、监事及其他职员经考核后,同时符合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者,由主管机关发给奖牌或奖状;同时符合前项各款规定者,由主管机关详具事实,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发给奖牌或奖状。
第12条
以诈欺或虚伪不实方法取得奖励并经原给奖之机关查明者,应撤销其奖励。
第13条
本办法于合作社联合社,准用之。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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