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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各级警察机关所属人员考核实施要点

【公布日期】85.01.22 【公布机关】内政部警政署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内政部警政署(85)警署督字第418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法规内容】

第1点


  本要点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及其施行细则暨“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平时考核要点”等有关规定订定之。

第2点


  警察机关人员之考核,应本公正、公平、客观原则办理,以鉴别良莠,奖优汰劣,辅导迁善,建立优良警察形象,遂行法令及警察任务。

第3点


  本要点考核项目如次:
  (一)忠诚方面:(“忠诚)二字定义为“忠于国家及职守,言行一致诚实不欺”。公务员服务法第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忠心努力”,第五条规定公务员应“诚实清廉”;而依公务员考绩法施行细则所制订之“公务人员考绩表”亦列有“忠诚”之细目,其考核标准为“是否忠于国家及职守,言行一致诚实不欺”。)
  1.思想。
  2.品德。
  3.操守。
  (二)工作方面:
  1.学识。
  2.才能。
  3.领导。
  4.服从。
  5.绩效。
  (三)生活方面:
  1.交往。
  2.家庭状况。
  3.休闲。
  (四)一般风评。

第4点


  各级警察机关主官(管)对所属员警负考核成败全责,督察单位负规划、执行、督导责任,权责划分如附件一。

第5点


  本要点所称之考核指平时考核、定期考核、专案考核、全年评鉴。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平时考核:考核人对于受考人平日表现应深入了解考核,随时记载优劣具体事实。平时考核手册格式如附件二。但发现有违纪倾向者,应依风纪状况评估与防制措施作业要点规定,立即填报风纪状况清查呈报表,机先反应防制。
  (二)定期考核:本署每二个月对各警察机关主官及督察主管办理定期考核(格式同附件三─(一)、三─(二)。并于每年三月、九月对警正二阶以上重要警职办理定期考核(格式同附件三─(三)。各警察机关应规划期程办理定期考核,以充分掌握了解所属。
  (三)专案考核:对重要干部视工作优劣及社会舆情反映需要,本公正、客观立场随时办理之。专案考核表格式同附件三─(三)。应特就品操、领导能力,于综合考评栏内具体提出其“适任现职”、“不适任现职”、“适任较高职务”等建议。并将专案考核表送交承办单位汇整主官核处,俾凭办理考核监督责任。
  (四)全年评鉴:每年十一、十二月,由各级主官(管)依据全年有关考核资料,对全体员警,逐级评鉴,评定甲、乙、丙、丁等次(甲、乙、丙三个等次可区分上、下)。另“个案复评”,各级主官(管)依据所属员警平时考核优劣记录,对上年度全年评鉴认应改列评鉴等次者,得视实际需要随时办理复评改等,惟复评升等者,距全年评鉴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评鉴作业规定如附件四,教育辅导作业规定如附件五,评鉴、复评表格式同附件四─(四)。

第6点


  考核资料应作为年终考绩及迁调、任免、奖惩之重要依据。

第7点


  各机关承办人隐匿不良考核资料,未依规定提报检讨者,将追究行政责任,其主官(管)并应负考核监督不周责任。其他办理考核工作人员,视其执行考核工作优劣情形,依“警察人员奖惩标准表”办理奖惩。

第8点


  考核业务列为督察人员重点督导工作项目。

第9点


  考核资料列“机密”等级。作业说明如附件六。

第10点


  警政署正副主官办公室支援(借调)人员规定:
  (一)由秘书室指定各该办公室官阶最高人员为考核人,负责各该办公室支援人员平时考核;办理评鉴时,负责初评,并参加秘书室评鉴会议办理会评。
  (二)至各该办公室考核人部分,为求慎重,由秘书室与督察室共同考核后,迳陈正、副主官核定评鉴等次,不再会评。

第11点


  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补充、修正之。(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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