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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6.01【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4000921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3條、第4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20414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參加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審定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於申請審定時繳納。
  二、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於審定通過發給合格證書時繳納。
  三、複查費:新臺幣五百元,於申請複查時繳納。

第3條


﹝1﹞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毀損、遺失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證明文件、切結書、二吋相片二張及證書費用,申請換發或補發證書。
﹝2﹞前項換發或補發證書費用,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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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參加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審定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於申請審定時繳納。
  二、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於審定合格,申請發給合格證書時繳納。
第3條

﹝1﹞申請人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定結果提出複查申請時,應繳納複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1﹞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申請書、證明文件、切結書、二吋相片二張及證書費用,向本會申請補換發證書。
﹝2﹞前項補發及換發證書費用,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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