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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優先錄用退除役官兵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61.07.11【發布機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7)輔參字第10475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1)輔參字第500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6條所列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3條第4款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關,包括政府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稱優先錄用,係指任用新進人員時之優先錄用。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關新進人員如左:
  一、因增設單位或擴充編制所需增加之新進員工。
  二、因業務需要於編制外定額長期聘僱之新進員工。
  三、因依法令退休、退職、撤職、免職或其他經予解除職務後出缺,而需 褫補之新進員工。
  四、對退除役官兵適應工作類別,如學校職員、安全人員、督察、稽查、 倉庫管理員、警衛及其他適宜之工作,應儘先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遴介適當退除役官兵安置之。
  五、錄用新進人員之退除役官兵,在體能適應時,年齡得予放寬。

第4條


  各機關任用前條各款新進人員時,對於條件相等之退除役官兵,除高級主管人員及機要人員,均應予優先錄用,其標準如左: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公務人員資格,合於同等同資者。
  二、曾在軍事學校畢業或曾受軍中各種隨營補習教育考試及格,經教育行 政機關或銓敘機關認可,合於比照大學、專科、高中、高職、初中、 初職之同等學歷者。
  三、依所取得之軍職專長與公務職位分類對照相等,或曾任之軍職經歷, 其性質接近合於轉任工作所需之專長者。

第5條


  各機關任用新進人員,如需採用甄選方法時,或經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統籌甄選分發時,應邀請輔導會照第三條規定協同辦理。

第6條


  退除役官兵合於本辦法第四條各款所定資格標準者,應由輔導會編列名冊,送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送各機關存備遴選,錄用後,應通知人事行政局及輔導會。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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