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up@>【現在位置】最新六法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如何化敵為友、化怨為親?】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發布日期】109.05.18【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164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80017256號令修正發布第713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第1090014180號令修正發布第231015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法官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之遴選。
  二、提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
  三、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之遴定。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109年5月18日修正前條文--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之遴選。
  二、提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
  三、職務法庭法官之遴定。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由考試院代表一人、法官代表七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
  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會組成後,公告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遴選委員證書。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109年5月18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由考試院代表二人、法官代表六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
  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會組成後,公告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遴選委員證書。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4條


  本會委員之考試院代表出缺時,由考試院補行推派;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遞補委員名單送司法院辦理遞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司法院院長補聘;法官代表出缺時,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規定辦理遞補。
  遞補委員之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5條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第6條


  本會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7條


  本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
  第一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以議案表決時實際投票之人數為準。

   --108年6月21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
  第一項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以議案表決時實際在場之人數為準。

第8條


  本會表決採舉手表決、投票表決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如可方仍不過半數,即為否決。

第9條


  會議進行中,在場委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進行表決。

第10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
  本會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得以書面資料、推派遴選委員代表列席說明或其他方式為之。
  本會遴定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依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辦理。

   --109年5月18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
  本會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得以書面資料、推派遴選委員代表列席說明或其他方式為之。
  本會遴定職務法庭法官,依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辦理。

第11條


  本會開會時,如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12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

第13條


  本會應將遴選結果報請司法院公告,並以書面通知被遴選人。
  前項公告前,司法院院長如對遴選結果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得發交本會復議。但以一次為限。

   --108年6月21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應將遴選結果報請司法院公告,並以書面通知被遴選人。

第14條


  本會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擔任之。

第15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9年5月18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8年6月21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回頁首〉〉
<@lawsd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