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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司法院大法官服制规则

【公布日期】88.03.25 【公布机关】司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司法院(82)院台大一字第1938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
2.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司法院(88)院台大一字第07057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规则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大法官于法庭执行职务或于监誓时,应依本规则规定穿着制服。大法官会议主席于监誓时,亦同。

第3条


  大法官制服为心形领、宽袖长袍,正面及背面形式分别如附图(一)(二)。外罩紫红色绒质披肩,形式如附图(三)。
【备注】附图(一)~(三)请参阅总统府公报第5808号4~5页

第4条


  前条制服,应采用黑色毛料制作,并得附同色质之方帽,形式如附图(四)。
【备注】附图(四)请参阅总统府公报第5808号5页

第5条


  大法官穿着制服时,男性应于制服内穿着白色有领衬衫,并结领带或领结;女性应穿素色有颈扣有领上衣。

第6条


  律师及书记官在法庭执行职务时,其服式依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律师及书记官服制规则之规定,并依前条规定穿着。

第7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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