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厅、处、室为提升业务品质及行政效能,每季及每年年终得举行业务检讨会一次。必要时,并得跨单位共同举办之。
第3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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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公布条文:::
【章节索引】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各级人员之职责 §14
第三章 各单位之职掌
》第一节
秘书处 §21
》第二节
大法官书记处 §30
》第三节
民事厅 §34
》第四节
刑事厅 §38
》第五节
行政诉讼及惩戒厅 §42
》第六节
少年及家事厅 §45
》第七节
司法行政厅 §48
》第八节
资讯管理处 §52
》第九节
参事室 §55
》第十节
人事处 §56
》第十一节
会计处 §60
》第十二节
统计处 §64
》第十三节
政风处 §67
》第十四节
各种委员会 §70
第四章
会议及会报 §72
第五章
附则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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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纲
第1条
本规程依司法院组织法第
二十二条订定之。
第2条
本院处理公务,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规程办理。
第3条
院长综理院务及监督所属机关。
第4条
副院长之职责,除院长委托事项外,依本院组织法及本规程之规定。
第5条
大法官以会议方式,合议审理解释
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案件;并组成
宪法法庭,合议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案件。
第6条
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7条
副秘书长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事务。
第8条
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各置主任一人,指定所属人员兼任之。办理长官交办事项。
第9条
本院职员服务,应遵守
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本院得因业务需要,调所属法院法官及各级人员至院专办行政事务。
第10条
本院职员办公时间依法令之规定。但必要时得延长之。
星期日及例假日,应派员轮流值日。
每日散值后应派员值夜。
第11条
本院职员每日到院办公应亲自签到、签退,或以电子刷卡方式为之,不得迟到早退。办公时间内不得无故离勤,除因公外,不得在办公室内接见宾客。
第12条
本院职员请假,应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
第13条
本院职员承办公文,应随到随办,依限办毕,不得延搁,其不能依限办毕者,应于事前签明理由,报经其主管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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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级人员之职责
第14条
各厅、处、室主管,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其职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与考核。
二、案卷文稿之分配、拟办及审核。
三、长官授权文件之代判。
四、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法案命令之研议。
五、主管业务范围内各种计划报告及事例资料之编撰。
六、主管业务之推展及接洽协调。
七、与主管业务有关会议之参加及提案之拟议。
八、本单位职员出勤考察及纪律之整饬。
九、本单位日常事务之处理。
一○、长官交办事项之处理。
第15条
副厅长、副处长、副会计长、副统计长,襄助各该厅、处长处理事务,并于其厅、处长差假时,代理其职务。
第16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事务,其职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展及建议。
二、重要计划及文稿之撰拟。
三、本科工作分配及执行进度之查询与迟延之稽催。
四、主管业务之接洽、协调及有关会议之参加。
五、主管文稿之初核。
六、所属职员工作之指导、缺失改进、监督及成效考核。
七、本科例行事务之处理或核签。
八、长官交办事项之处理。
第17条
各科视事务繁简,得配置必要之编审、专员、分析师、技正、设计师、管理师、科员、书记官、速记员、技士、助理设计师、操作员及书记若干人。
前项规定,于各室、会准用之。
第18条
参事、编纂、专门委员、秘书、高级分析师、高级管理师除奉派兼任科、室、会主管或调兼专职者外,与其他非主管职之职员各就所分配之业务,负其责任。
第19条
各级人员对于主管及分配业务之责任,依下列规定:
一、超出代行范围,发生越权情事,由核判人员负责。
二、重要案件之处理错误或失当者,除拟办人员负责外,其各级主管及核稿人员均应负监督不周之责。
三、普通文件之处理错误或失当者,由各单位主管人员负责。
四、引用人名、地名、机关名称、文号、时间、及数字错误或遗漏者,由拟办文稿人员负责。
五、会计、统计数字错误者,由拟办文稿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审核人员及单位主管均应负责。
六、引用法令条文,例案及行文手续上错误,除由原拟稿人员负责外,各级核稿人员均应负责。
七、缮校错误,由缮校人员负责。盖印错误,由监印人员负责。收发错误,由收发人员负责。案情重大者,该单位主管亦应负责。
八、款项物品之收发错误,由经手收发人员负责,案情重大者,其单位主管亦应负责。
九、财产处理错误,除承办人员负责外,其关系重大者,各级主管亦应负责。
一○、处理错误或失当之文件,经会签者,会签人员应共同负责。
一一、无正当理由积压文件而致延误者,由经办人员负责,其主管及有稽催查核责任者均应负责。
一二、文卷遗失毁弃者,由经办或保管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单位主管亦应负责。
一三、应守机密之事项而泄密者,由经办人员及泄密者负责,关系重大者,各级主管均应负责。
一四、其他未尽事项,依职责之规定及工作之性质分别负责。
前项事务之处理,如系因差假而由代理人处理错误者,由代理人负其责任。
第20条
本院经费在一定金额之下,得授权主管人员处理,其数额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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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单位之职掌 第一节 秘 书 处
第21条
秘书处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院令之发布事项。
二、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三、关于本院文件之收发分配事项。
四、关于文件之缮校、印刷、装订及送达事项。
五、关于公文之管制及稽催事项。
六、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22条
秘书处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办公厅舍及宿舍工程采购事项。
二、关于所属机关工程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不动产之管理事项。
四、关于不动产处理之拟议事项。
五、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23条
秘书处第三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公报之编印及发行事项。
二、关于图书、期刊、杂志等之搜集、编目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本院图书室之管理事项。
四、关于出版品之管理事项。
五、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24条
秘书处第四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财物及劳务采购事项。
二、关于不动产以外财产、物品之管理及分发事项。
三、关于本院工友及约聘(雇)人员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事项。
四、关于本院工友管理及所属各机关工友、车辆之统筹规划等事项。
五、关于防空、疏散、消防、防灾及警卫督导事项。
六、关于本院防空、疏散、消防及警卫事项。
七、关于本院办公厅舍及环境之清洁事项。
八、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25条
秘书处第五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档案文件点收、立案、编目、保管、检调、清理、安全维护之管理事项。
二、关于本院档案文件储存、调阅、列印之管理事项。
三、关于本院档案开放阅览及应用之管理事项。
四、关于本院档案文件销毁之管理事项。
五、关于本院档案文件移转之管理事项。
六、关于档案管理作业及相关设施事项。
七、关于法院行政文件销毁之审查事项。
八、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26条
秘书处第六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岁出经费收付暨岁入核收缴库事项。
二、关于本院款项之出纳、保管及登记事项。
三、关于本院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之移转、登记及保管事项。
四、关于本院收支报表记帐事项。
五、关于本院零用金之保管及支出事项。
六、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27条
秘书处秘书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施政计划及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二、关于所属机关之交代事项。
三、关于本院各种会议、会报之筹划、纪录及处理事项。
四、关于纪念节日之活动事项。
五、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28条
秘书处医务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员工疾病之诊疗事项。
二、关于推行预防注射事项。
三、关于卫生保健之指导事项。
四、关于药品保管及调剂事项。
五、关于卫生医疗器材之保管事项。
六、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29条
公共关系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新闻联系、发布及资料之处理事项。
二、关于立法院之联络、协商、预算案暨法案之推动事项。
三、关于监察院巡察之协调、联络事项。
四、关于本院简介、年鉴及大事纪要之编纂事项。
五、关于贵宾访问之接待事项。
六、关于与其他机关及民间之联络事项。
七、关于司法政策宣导事项。
八、关于促进公共关系之研究与建议事项。
九、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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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单位之职掌 第二节 大法官书记处
第30条
大法官书记处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声请解释案件争点之初步整理及相关资料之搜集、编译、分析及汇整事项。
二、关于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争点之初步整理及相关资料之搜集、编译、分析及汇整事项。
三、关于案件审理之协助及审理情形之整理事项。
四、关于本院解释、宪法法庭裁判及其有关资料之整理、编校事项。
五、关于大法官审理案件先例之整理、研究及编校事项。
六、关于各国宪法解释、裁判及宪法审判制度相关资料之搜集、研究及编译事项。
七、关于国际学术交流及大法官年度学术研讨会之拟办事项。
八、关于本处不属于其他各科有关法制之研究、拟办事项。
九、关于大法官公务考察资料之搜集、分析及汇整事项。
一○、关于新闻、资料之提供、分析及整理事项。
一一、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31条
大法官书记处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会议通知及议事日程之编制事项。
二、关于议事有关资料之汇整、提供及其他议事进行有关事务之处理事项。
三、关于大法官解释之公布、通知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关于大法官会议不受理案件之函复、摘要及送登公报事项。
五、关于大法官会议程序决议及其他会议程序有关资料之整理、提供事项。
六、关于宪法法庭开庭通知之制作、送达事项。
七、关于宪法法庭审理案件资料之提供及其他审理进行有关事务之处理事项。
八、关于宪法法庭裁判之公布、通知、送达及其他有关事项。
九、关于会议纪录及审判笔录之制作事项。
一○、关于案件编制及文卷资料整理事项。
一一、关于案件审理中当事人陈诉案件之处理事项。
一二、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32条
大法官书记处第三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处公文之收发及稽催事项。
二、关于声请解释案件及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之收案、登记、分案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关于本处业务有关交办、决议事项之追踪执行事项。
四、关于本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考察资料、人事、预算及其他一般行政有关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大法官监誓之协助办理事项。
六、关于本处声请案件及行政公文统计资料及年度轮分案件清册之制作事项。
七、关于声请案件及其他本处业务之人民陈诉案件调查处理事项。
八、关于本处图书、刊物及法规资料之搜集、管理事项。
九、关于本处档案之管理事项。
一○、关于大法官文书函件之处理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编译书籍之编印、分送之保管事项。
一二、关于本处之事务管理事项。
一三、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33条
大法官每人置助理一人,处理大法官审理案件之协助事项及其他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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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单位之职掌 第三节 民 事 厅
第34条
民事厅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各级法院民事诉讼审判行政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二、关于劳资争议事件行政业务之监督考核事项。
三、关于民事调解行政业务之监督考核事项。
四、关于民事法令疑义及民事法律问题之研拟汇编事项。
五、关于民事确定裁判书类之审核指正事项。
六、关于民事裁判废弃原因之分析研究事项。
七、关于各级法院民事事件业务报表之审核事项。
八、关于民事有关司法法规及参考资料之研拟汇编事项。
九、关于民事涉外事件裁判书类之处理考查事项。
一○、关于民事诉讼费用及民事诉讼文书格式之整理改进事项。
一一、关于民事施政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研拟事项。
一二、关于其他与民事审判有关之行政事项。
一三、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35条
民事厅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民事强制执行及破产业务之管理考核事项。
二、关于民事强制执行及破产事件等有关法令疑义、法律问题之研拟汇编事项。
三、关于民事强制执行业务及破产事件报表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民事强制执行及破产业务法规之研拟汇编事项。
五、关于管收业务之管理考查事项。
六、关于民事强制执行及破产事件文书格式之整理改进事项。
七、关于其他与民事强制执行、破产事件有关之行政事项。
八、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36条
民事厅第三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非讼事件业务之督导考核、有关司法法规、法令疑义及法律问题之研拟汇编事项。
二、关于公证业务之督导考核、报表审核、有关司法法规、法令疑义及法律问题之研拟汇编事项。
三、关于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业务之督导考核、报表审核、有关司法法规、法令疑义及法律问题之研拟汇编事项。
四、关于提存业务之督导考核、有关司法法规、法令疑义及法律问题之研拟汇编事项。
五、关于乡镇市调解书审核之督导考核、法令疑义及法律问题之研拟汇编事项。
六、关于法院处理仲裁事件程序业务之督导考核、法令疑义及法律问题之研拟汇编事项。
七、关于非讼事件费用及司法状纸等之设计改进事项。
八、关于其他与非讼、公证、提存、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法院处理仲裁事件程序等事件有关之行政事项。
九、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37条
民事厅第四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民事诉讼、非讼、公证、提存、民事强制执行及破产之人民陈诉案件调查处理事项。
二、关于监察院或其他机关函查案件之调查拟办事项。
三、关于各级法院民事庭、民事强制执行法官办案成绩之审查、奖惩事件之研拟及调职移交报告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本厅文卷之收发分配及管理事项。
五、关于本厅图书资料之搜集管理事项。
六、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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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单位之职掌 第四节 刑 事 厅
第38条
刑事厅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刑事政策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刑事施政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刑事有关司法法规之研拟及汇编事项。
四、关于各级法院一般刑事诉讼审判行政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五、关于冤狱赔偿事件之审核统计及人员惩处等事项。
六、关于提审业务之行政事项。
七、关于各级法院一般刑事业务报表之审核事项。
八、关于一般刑事法令疑义及刑事法律问题之研拟汇编事项。
九、关于其他与刑事审判有关之行政事项。
一○、关于军事审判事务之协调联系事项。
一一、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39条
刑事厅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交通案件、检肃流氓案件、
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案件、两岸关系事务、刑事人权法案、涉外案件行政业务之协调督导考核事项。
二、关于前款案件法令疑义及法律问题之研拟汇编事项。
三、关于第一款案件业务报表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各级法院刑事庭法官办案成绩之审查、奖惩事件之研拟及调职移交报告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公设辩护人业务之考核及其书类之审查事项。
六、关于赦免、减刑、复权之审核及处理事项。
七、关于死刑、无期徒刑确定判决之审核事项。
八、关于非常上诉、刑事再审确定案件之分析及处理事项。
九、关于与检察调查机关、监狱、看守所之协调事项。
一○、关于其他与第一款案件审判有关之行政事项。
一一、关于刑事簿册、诉讼文书格式、司法状纸之设计改进事项。
一二、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40条
刑事厅第三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刑事之人民陈诉案件调查处理事项。
二、关于监察院或其他机关函查案件之调查拟办事项。
三、关于与人民陈诉有关之行政事项。
四、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41条
刑事厅第四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刑事确定裁判之审查、指正及汇编事项。
二、关于刑事第三审发回更审原因之分析及汇编事项。
三、关于本厅文卷之收发、分配及管理事项。
四、关于本厅图书资料之搜集管理事项。
五、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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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单位之职掌 第五节 行政诉讼及惩戒厅
第42条
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行政诉讼审判行政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二、关于行政诉讼有关司法法规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行政诉讼法令疑义及行政诉讼法律问题之研拟汇编事项。
四、关于行政诉讼确定裁判书类之审核及指正事项。
五、关于行政诉讼事件业务报表之审核及稽催事项。
六、关于行政诉讼司法法规及资料之搜集、整理、汇编事项。
七、关于其他与行政诉讼审判有关之行政事项。
八、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43条
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公务员惩戒审议行政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二、关于公务员惩戒有关司法法规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公务员惩戒法令疑义及公务员惩戒法律问题之研拟汇编事项。
四、关于公务员惩戒议决确定书类之审核及指正事项。
五、关于公务员惩戒案件业务报表之审核及稽催事项。
六、关于公务员惩戒司法法规及资料之搜集、整理、汇编事项。
七、关于其他与公务员惩戒审议有关之行政事项。
八、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44条
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第三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行政诉讼之人民陈诉案件调查处理事项。
二、关于公务员惩戒之人民陈诉案件调查处理事项。
三、关于监察院或其他机关函查案件之调查拟办事项。
四、关于民众法律问题查询、解答事项。
五、关于本厅文卷之收发、分配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本厅图书资料之搜集及管理事项。
七、关于各级行政法院法官、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办案成绩之审查、奖事件之研拟及调职移交报告之审核事项。
八、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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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单位之职掌 第六节 少年及家事厅
第45条
少年及家事厅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少年政策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少年事件处理有关法规制(订)定、修正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少年事件审判行政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四、关于少年保护事件执行业务有关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五、关于少年事件处理法令疑义及法律问题之研拟汇编事项。
六、关于与检察、调查、收容及矫治机关业务联系之行政协调事项。
七、关于与社会行政、教育、社会福利机关(构)业务联系之行政协调事。
八、关于少年事件处理之专业训练规划、办理及督导事项。
九、关于辅导志工制度之研究、规划事项。
一○、关于民间参与少年保护事件执行之规划、推动事项。
一一、关于少年事件处理业务报表之审核事项。
一二、关于少年事件审理之人民陈诉案件调查处理事项。
一三、关于少年事件审理之监察院或其他机关函查案件之调查拟办事项。
一四、关于各级法院少年庭法官办案成绩之审查、奖惩事件之研拟及调职交报告之审核事项。
一五、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46条
少年及家事厅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家事事件审理政策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家事事件施政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家事事件有关司法法规及参考资料研拟及汇编事项。
四、关于各级法院家事事件审理行政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五、关于家事事件法令疑义及法律问题之研拟汇编事项。
六、关于家事事件确定裁判书类之审核指正事项。
七、关于家事事件业务报表之审核事项。
八、关于家事事件审理之人民陈诉案件调查处理事项。
九、关于家事事件审理之监察院或其他机关函查案件之调查拟办事项。
一○、关于各级法院家事庭法官办案成绩之审查、奖惩事件之研拟及调职交报告之审核事项。
一一、关于其他与家事事件审理有关之行政事项。
一二、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47条
少年及家事厅第三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及少年权益司法审理政策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及少年权益司法审理施政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研拟项。
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及少年权益司法审理方面研究、发展、考核、建事项。
四、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及少年权益司法审理有关司法法规及参考资料研、搜集、汇编事项。
五、关于各级法院保护妇女、儿童及少年权益司法审理行政业务之督导考事项。
六、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及少年权益司法审理方面法令疑义及法律问题之拟汇编事项。
七、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及少年权益司法审理之人民陈诉案件调查处理事。
八、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及少年权益司法审理之监察院或其他机关函查案件之调查拟办事项。
九、关于其他与保护妇女、儿童及少年权益司法审理有关之行政事项。
一○、关于本厅文卷之收发、分配及管理事项。
一一、关于本厅图书资料之搜集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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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单位之职掌 第七节 司法行政厅
第48条
司法行政厅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法院组织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法院法庭布置、席位、录音及旁听规则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法院之设立、废止、辖区划分、变更之研拟事项。
四、关于法院编制员额职掌之规划、调整研拟事项。
五、关于法官会议、法官自律、法官年度事务分配有关法规之研拟事项。
六、关于法官压力调适研究事项。
七、关于法院之其他司法制度有关法规之研拟事项。
八、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49条
司法行政厅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行政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关于法院行政及管理之研究发展事项。
三、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研究发展项目及报告之审核汇编事项。
四、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施政计划执行情形之检查考核事项。
五、关于法院司法行政业务之检查考核事项。
六、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专案列管项目之检查考核事项。
七、关于改进司法业务及提高司法功能计划方案之研拟事项。
八、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50条
司法行政厅第三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特优司法人员之选拔、表扬、奖励事项。
二、关于司法行政之人民陈诉案件调查处理事项。
三、关于监察院或其他机关函查案件之调查拟办事项。
四、关于律师事务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大陆法制资料之搜集及研究事项。
六、关于国家统一后重建司法制度之研究事项。
七、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51条
司法行政厅第四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与本院业务或司法审判有关之外国司法制度法律、判例之编译及运用事项。
二、关于司法业务与学术研究之交流发展事项。
三、关于司法机关便民服务及诉讼辅导事项。
四、关于法律知识之普及推广事项。
五、关于本厅文卷收发、分配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本厅图书资料之搜集管理事项。
七、关于不属于其他各厅处之司法机关行政事项。
八、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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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单位之职掌 第八节 资讯管理处
第52条
资讯管理处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司法资讯体系之整体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资讯软体之研究、评估、开发、推广、维护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所属各机关发展资讯系统之谘询事项。
四、关于资讯审判软体标准化之建立事项。
五、法庭科技化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六、关于各应用系统相关文件之撰写、汇整、保密及维护事项。
七、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53条
资讯管理处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资讯设备之安装、验收、异动及更新事项。
二、关于资讯设备及网路之操作、安全、管理及维护事项。
三、关于法学资料库之维护及管理事项。
四、关于各资讯设备文件之保管及维护事项。
五、关于系统工程之支援及谘询事项。
六、关于资讯作业物料之申请、管理查核事项。
七、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54条
资讯管理处第三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资讯行政软体标准化之研订事项。
二、关于周期性作业管理制度及文件之研订事项。
三、关于资料库之建立、运用及管理事项。
四、关于所属各机关资讯系统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项。
五、关于资讯管理及著作权保护之事项。
六、关于资讯教育训练及进修计划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七、关于所属各机关资讯设备之辅导及协调事项。
八、关于本处公文之收发、管理及印信章戳保管事项。
九、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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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单位之职掌 第九节 参 事 室
第55条
参事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法令之撰拟审核事项。
二、关于法令疑义研拟之会办事项。
三、关于其他机关研修法规会议之出席事项。
四、关于本院法规动态之统计及综合汇整事项。
五、关于司法法规汇编之整理编印事项。
六、关于其他机关公(发)布法规之汇整及转发事项。
七、关于不属于本院其他各单位之法制业务综合协调连系事项。
八、关于司法相关政策、业务、法制之宣导事项。
九、关于不属于本院其他各单位之人民陈诉及机关函查案件调查处理事项。
一○、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参事室得置主任参事一人,由院长就参事中指派之,负责参事室之工作分配及文稿审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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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单位之职掌 第一○节 人 事 处
第56条
人事处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机关员额编制及人力规划事项。
二、关于本处及所属机关人事人员之任免、迁调、考绩、奖惩事项。
三、关于人事会议之筹划事项。
四、关于司法人事制度、工作计划、业务报告及人事法规之研拟事项。
五、关于业务会报及各项会议决议应办事项。
六、关于各项人事资料之统计、编制及管理事项。
七、关于法官评鉴业务之办理事项。
八、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57条
人事处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职员之任免、迁调事项。
二、关于法官停止或减少办案之核准事项。
三、关于律师申请转任法官审查作业事项。
四、关于替代役役男之申请、训练、分发事项。
五、关于法官助理任用、审核、登记事项。
六、关于职务说明书及职务归系之制作事项。
七、关于职员之送审、动态登记、考绩升等、加委及请任请免事项。
八、关于人事审议委员会、人事甄审委员会业务之办理事项。
九、关于各种考试及格人员之分发、实务训练事项。
一○、关于指挥司法警察证之核发、注销事项。
一二、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58条
人事处第三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职员之考核、奖惩、考绩(成)及控案处理事项。
二、关于职员之训练、进修、考察、访问及参加国际性会议事项。
三、关于司法人员之出国事项。
四、关于司法人员书类及办案成绩审查之汇办事项。
五、关于职员勤惰管理、差假及加班之审核、登记事项。
六、关于各项奖章及表扬事项。
七、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59条
人事处第四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待遇及福利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职员退休(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三、关于职员保险、福利互助及员工各项活动事项。
四、关于职员生活津贴及辅购住宅审核事项。
五、关于人事各项证明之核发事项。
六、关于本处公文之收发、登记、稽催及印信章戳保管事项。
七、关于不属于本处各科职掌之事项。
九、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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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单位之职掌 第一一节 会 计 处
第60条
会计处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单位概算、预算之拟编及各机关单位概算、预算之审核及分配事项。
二、关于主管概算、预算之审核汇编事项。
三、关于经费流用及保留之核转事项。
四、关于动支预备金审核及办理追加、减预算之拟编事项。
五、关于各项专案经费之核拨事项。
九、关于各机关预算执行之检查或检讨事项。
七、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预算作业电脑化推行事项。
八、关于预算保管及销毁事项。
九、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61条
会计处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岁入、经费收支会签、监验及其他有关内部审核事项。
二、关于收支凭证审核、记帐、凭证编制、付款凭单填发及公库帐单核对事项。
三、关于本院帐簿登记、编造会计报表、绩效报告及绩效检核报告事项。
四、关于本院经费流用及保留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保管押金单据及整理送审凭证事项。
六、关于本院国有财产增减结存表之审核事项。
七、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62条
会计处第三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处及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事项。
二、关于本处及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之考绩奖惩事项。
三、关于本处文卷收发管理及印信保管事项。
四、关于司法会计人员之培训事项。
五、关于本处图书资料之搜集管理事项。
六、关于本处一般行政事务管理事项。
七、关于本处研究发展考核事项。
九、关于不属本处其他各科之事项。
一○、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63条
会计处第四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主管决算之审核拟编事项。
二、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会计事务电脑化推行事项。
三、关于会计及相关法令之研拟汇编及解答事项。
四、关于各机关会计实务之检查或检讨事项。
五、关于会计会议及各项活动筹办事项。
六、关于决算保管及销毁事项。
七、关于本院所属国有财产增减结存表之审核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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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单位之职掌 第一二节 统 计 处
第64条
统计处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公务统计方案之设计及推行指导事项。
二、关于司法统计法令之研拟、执行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各级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公务统计月报、年报之审核、汇编事项。
四、关于本院办理公务统计月报、年报查编事项。
五、关于各级法院法官、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办案成绩有关填表说明之研拟、执行及解释事项。
六、关于各级法院法官、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办案成绩年报表、清册之审核及提供事项。
七、关于司法统计资料之提供及发布事项。
九、关于非常上诉统计资料之办理事项。
一○、关于司法统计实务手册及司法统计专刊之编辑出版事项。
一一、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65条
统计处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统计电脑化作业之规划及推行事项。
二、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统计资料库之筹设及管理、督导事项。
三、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统计图表之设计及推行指导事项。
四、关于司法调查统计之规划、设计及执行事项。
五、关于外国司法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及提供事项。
六、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66条
统计处第三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及所属统计机构员额之编制、调整及变更事项。
二、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统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训练、考绩、奖惩、退休、资遣等事项。
三、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奖惩资料之统计事项。
四、关于本院所属机关统计业务之指导、视察事项。
五、关于本处文书收发、管理及印信保管事项。
六、关于本处研究发展、考核事项。
七、关于本处统计业务检讨会议之筹办事项。
八、关于本处图书资料之搜集管理事项。
九、关于不属本处其他各科职掌之事项。
一○、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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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单位之职掌 第一三节 政 风 处
第67条
政风处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处及所属机关政风机构员额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处及所属机关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训练、进修事项。
三、关于本处及所属机关政风人员考核、考绩、奖惩事项。
四、关于本处及所属机关政风人员风纪查察事项。
五、关于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事项。
六、关于本处预算编列及推动执行事项。
七、关于本处文卷收发管理及印信保管事项。
九、关于本处图书资料之搜集、管理事项。
一○、关于本处一般行政事务管理事项。
一一、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68条
政风处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端正政风及防制贪污工作实施计划之拟订、推动事项。
二、关于贪渎不法防弊措施之研订、执行、考核事项。
三、关于贪渎不法之查察、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政风业务之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关于维护优良司法风纪事项。
七、关于涉及司法风纪之人民陈诉或机关函查案件之会办事项。
九、关于假冒司法人员名义招摇撞骗事件之预防追查事项。
一○、关于司法人员生活操守、风纪资料之调查及搜集事项。
一一、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营缮采购案协办事项。
一二、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69条
政风处第三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政风法令及政风工作手册之搜编、拟订、宣导、执行事项。
二、关于公务机密之维护事项。
三、关于公务机密维护法令之拟订、宣导、执行事项。
四、关于推动资讯保密措施事项。
五、关于泄密案件之处理事项。
六、关于机关设施安全维护事项。
七、关于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九、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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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单位之职掌 第一四节 各种委员会
第70条
本院设人事审议委员会,其审议规则另定之。
第71条
本院设法规研究委员会、解释编辑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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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议及会报
第72条
院长为集思广益,研商本院重要事项,得召开司法院会议。
第73条
前条
司法院会议规则另定之。
第74条
本院每月举行业务会报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业务会报,由秘书长召集主持之。
第75条
业务会报应出席之人员如下:
一、秘书长。
二、副秘书长。
三、各厅长、处长。
四、主任参事。
五、会计长。
六、统计长。
七、法规研究委员会执行委员。
八、公共关系室主任。
九、其他被指定之人员。
第76条
业务会报之范围如下:
一、工作报告。
二、业务联系、检讨及改进。
三、各出席人员建议事项。
四、临时交议事项。
业务会报议决事项,由秘书长签报院长核准行之。
第77条
本院各厅、处、室为检查主管业务之得失,每月及每年年终得举行业务检讨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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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78条
本院文书处理、人事管理、事务管理及处理公务分层负责等办法,均另定之。
第79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