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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96.09.28【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司法院(84)院台參字第0814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司法院(89)院台訴字第1954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司法院院台訴字第096002020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第3條


  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庭長或委員兼任。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機關調派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以下簡稱外聘委員)。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訴願會辦事人員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兼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第4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訴願會一般行政事項。

第5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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