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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司法院及所属机关员额管理办法

【公布日期】102.12.10 【公布机关】司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年二月十八日司法院(100)院台人一字第100000412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司法院院台人一字第1020032734号令修正发布第411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法所称人力类型,于司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及所属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系指中央政府总预算案以公务预算编列预算员额之职员、法警、聘用人员、约雇人员、驻卫警察、工友、技工及驾驶。
  本院及各机关员额管理之规划、调整、监督及员额评鉴等事项之专责单位,职员、法警、聘用人员、约雇人员为本院人事处;驻卫警察、工友、技工、驾驶为本院秘书处。

第3条


  各机关因业务推动所需之预算员额,应本撙节原则,考量施政优先顺序、实际业务消长、组织设置情形及机关人事费或用人费可支应程度,核实配置。

第4条


  年度预算员额总数之配置,应以前一年度各人力类型配置预算员额总数为基准,考量下列各款因素,由本院定之:
  一、依各项施政计划之优先缓急,与机关新增业务时,就所掌理业务消长情形及实际需要,调整现有人力配置情形。
  二、依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预算员额应予以精简或裁减情形。
  三、各机关经列管出缺不补预算员额之缺额情形。
  四、员额评鉴结论之执行情形。
  五、前一年度预算员额调整情形。
  六、其他有关人力进用时程、须具备专长条件、原已配置预算员额进用及运用等涉及预算员额配置之情形。
  本院人事处、秘书处应于前项年度预算员额总数内,依人力类型,办理本院及各机关年度预算员额分配作业,并由人事处将分配结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汇整,由该总处汇送行政院主计总处编入年度总预算案。

    --102年12月11日修正前条文--


  年度预算员额总数之配置,应以前一年度各人力类型配置预算员额总数为基准,考量下列各款因素,由本院定之:
  一、依各项施政计划之优先缓急,与机关新增业务时,就所掌理业务消长情形及实际需要,调整现有人力配置情形。
  二、依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预算员额应予以精简或裁减情形。
  三、各机关经列管出缺不补预算员额之缺额情形。
  四、员额评鉴结论之执行情形。
  五、前一年度预算员额调整情形。
  六、其他有关人力进用时程、须具备专长条件、原已配置预算员额进用及运用等涉及预算员额配置之情形。
  本院人事处、秘书处应于前项年度预算员额总数内,依人力类型,办理本院及各机关年度预算员额分配作业,并由人事处将分配结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汇整,由该局汇送行政院主计处编入年度总预算案。

第5条


  各机关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增加年度预算员额:
  一、非属因应新设机关、执行本院核定新增重大专案计划或业务之人力需求。
  二、所需预算员额,经检讨该机关现有业务优先缓急调整、资讯化、行政程序简化或委外化等方式,可由原配置人力调整运用。
  三、具延续性中长程业务之人力需求,可循环运用前一阶段已配置之人力。
  各机关因安置其他机关现有人员,而增加配置预算员额者,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所增预算员额并应列管为出缺不补。

第6条


  各机关有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情形者,应核实减少年度预算员额,或列管为出缺不补。

第7条


  各机关于获配年度预算员额内,应依下列原则,合理配置业务单位及辅助单位人力:
  一、先充实业务单位所需人力,再妥适配置辅助单位人力。
  二、辅助单位所需人力,应于组织法令规定编制范围内,依业务繁简、机关规模等因素核实配置。
  三、各机关应适时检讨辅助单位人力配置及运用情形;经检讨有节余人力者,应配合减列预算员额、列管为出缺不补或调整为业务单位人力。

第8条


  各机关于年度中须调整预算员额配置时,除因机关改隶、整并、调整或配合各类业务推展调整之预算员额由本院迳行核定外,应由各机关就业务消长情形及实际需要,于原配置各该人力类型预算员额额度内,报请本院核定之。

第9条


  各机关因业务移拨其他机关,其预算员额之调整原则如下:
  一、职员、法警、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
  (一)以原机关业务移拨时预算员额为基础,扣除因业务萎缩及办理优惠退离应精简之预算员额数,随同业务移拨。
  (二)原机关辅助单位人员,应参照业务单位移拨人数,按其比例随同移拨。
  二、驻卫警察、工友、技工及驾驶:以业务移拨时在职人数为基础,依职员、法警、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移拨人数,按其比例办理移拨。

第10条


  各机关因机关裁撤(并)、组织变更或业务紧缩,而须精简人员时,准用行政院及所属各级机关精简人员优惠退离办法办理优惠退离措施。
  机关首长、副首长、幕僚长或一级单位正、副主管因机关裁撤(并)或职务裁并者,办理优惠退离,其精简之职缺均予注销,不得再行递补或代理,并相对减列该机关预算员额。
  前项以外人员办理优惠退离所遗职缺,该机关预算员额应相对减列,除工友、技工、驾驶、驻卫警察、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外,各机关并得于各该优惠退离之职缺二分之一范围内,再行递补或进用人员。
  实施优惠退离之机关,五年内该机关预算员额不得增加。但有业务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第11条


  本院应本自我管理及专业原则每两年定期办理各机关员额评鉴,并由本院代表、遴聘之相关机关推荐代表及学者专家组成评鉴小组为之。但必要时得以本院及所属机关年度预算员额调整案代之。
  前项相关机关推荐代表及学者专家,以具备人力资源管理或受评鉴机关业务职掌相关之专长领域为原则。

    --102年12月11日修正前条文--


  本院应本自我管理及专业原则每两年定期办理各机关员额评鉴,并由本院代表、遴聘之相关机关推荐代表及学者专家组成评鉴小组为之。
  前项相关机关推荐代表及学者专家,以具备人力资源管理或受评机关业务职掌相关之专长领域为原则。

第12条


  各机关员额评鉴应依本院订定之评鉴实施要点办理,其内容包含下列事项:
  一、评鉴目的。
  二、评鉴重点。
  三、评鉴成员。
  四、评鉴期程。
  五、评鉴方式。
  六、评鉴程序。
  七、其他有关事项。
  前项评鉴重点,应包括组织、业务、人力、财务、工作方法与流程及其他等项目。
  各机关应依本院所定期程,提出受评书面报告,报送本院审阅并办理书面评鉴。本院得视需要选定重点机关,由评鉴小组进行实地评鉴。

第13条


  评鉴小组完成评鉴后三个月内,依评鉴重点进行会商,并提出评鉴结论报告,由本院核定后,送受评机关据以执行。
  本院依员额评鉴受评书面报告、评鉴小组之评鉴结论报告,作为年度预算员额调整之依据。
  本院评鉴各机关人力之工作状况及员额总数合理性,应着重机关整体策略与未来业务发展状况之配合程度。经评鉴认有现职工作不适任者,受评机关应依相关法令采取考核淘汰、资遣、不续约、训练、工作重新指派等措施。

第14条


  受评机关应依评鉴结论所定执行期间内完成各项建议事项,每半年并将执行情形送本院核定。本院应依评鉴结论各项建议之执行情形,核予同意解除列管、自行列管或继续追踪列管之管考,并作为预算员额调整之依据。
  本院对受评机关未依评鉴结论所定期限完成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另为适当处理外,应追究受评机关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15条


  本院办理员额评鉴所需经费,于年度相关经费项下匀支。

第16条


  本院及各机关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之管理及进用,应确实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之进用,应以专业性、技术性及临时性业务需要为基础,专案计划或担任工作已完成者,应检讨不再续聘雇。
  二、对于长期以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办理之业务,应检讨其续聘雇之必要性,如属经常性业务者,应由编制内职员办理。
  三、不得以续聘雇为考量,延长计划期程或另订性质相似之新计划。
  四、机关未列管出缺不补之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出缺时,应依法规规定之进用程序,检讨进用其他所属机关列管出缺不补且具所须专门知能条件之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
  五、各机关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应确实办理原核定计划所列担任工作内容,不得迳自调整移作他用或借调至其他机关。但报经本院核备者,不在此限。

第17条


  依各机关学校团体驻卫警察设置管理办法进用之驻卫警察,应检讨委托民间保全业务办理或改采其他替代措施,现有驻卫警察预算员额应列管为出缺不补。

第18条


  本院及各机关工友、技工及驾驶之员额管理原则如下:
  一、本院及各机关非超额工友、技工及驾驶缺额之进用,应由本机关工友、技工及驾驶转化或其他机关工友、技工及驾驶移拨,不得以借调、支援或新雇方式办理。其经本院核定为超额工友、技工及驾驶之预算员额,除报经本院专案核定者外,应列管为出缺不补。
  二、本院及各机关应将其事务性工作积极采取广泛使用现代化事务机具、推动业务资讯化、简化流程、扩大外包、运用志工、替代役等人力,及全面推行职员自我服务等替代措施办理,并鼓励现有工友、技工及驾驶提早退离及有效运用其人力。

第1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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