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因机关裁撤(并)、组织变更或业务紧缩,而须精简人员时,准用
行政院及所属各级机关精简人员优惠退离办法办理优惠退离措施。
机关首长、副首长、幕僚长或一级单位正、副主管因机关裁撤(并)或职务裁并者,办理优惠退离,其精简之职缺均予注销,不得再行递补或代理,并相对减列该机关预算员额。
前项以外人员办理优惠退离所遗职缺,该机关预算员额应相对减列,除工友、技工、驾驶、驻卫警察、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外,各机关并得于各该优惠退离之职缺二分之一范围内,再行递补或进用人员。
实施优惠退离之机关,五年内该机关预算员额不得增加。但有业务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第11条
本院应本自我管理及专业原则每两年定期办理各机关员额评鉴,并由本院代表、遴聘之相关机关推荐代表及学者专家组成评鉴小组为之。但必要时得以本院及所属机关年度预算员额调整案代之。
前项相关机关推荐代表及学者专家,以具备人力资源管理或受评鉴机关业务职掌相关之专长领域为原则。
--102年12月11日修正前条文--
本院应本自我管理及专业原则每两年定期办理各机关员额评鉴,并由本院代表、遴聘之相关机关推荐代表及学者专家组成评鉴小组为之。
前项相关机关推荐代表及学者专家,以具备人力资源管理或受评机关业务职掌相关之专长领域为原则。
第12条
各机关员额评鉴应依本院订定之评鉴实施要点办理,其内容包含下列事项:
一、评鉴目的。
二、评鉴重点。
三、评鉴成员。
四、评鉴期程。
五、评鉴方式。
六、评鉴程序。
七、其他有关事项。
前项评鉴重点,应包括组织、业务、人力、财务、工作方法与流程及其他等项目。
各机关应依本院所定期程,提出受评书面报告,报送本院审阅并办理书面评鉴。本院得视需要选定重点机关,由评鉴小组进行实地评鉴。
第13条
评鉴小组完成评鉴后三个月内,依评鉴重点进行会商,并提出评鉴结论报告,由本院核定后,送受评机关据以执行。
本院依员额评鉴受评书面报告、评鉴小组之评鉴结论报告,作为年度预算员额调整之依据。
本院评鉴各机关人力之工作状况及员额总数合理性,应着重机关整体策略与未来业务发展状况之配合程度。经评鉴认有现职工作不适任者,受评机关应依相关法令采取考核淘汰、资遣、不续约、训练、工作重新指派等措施。
第14条
受评机关应依评鉴结论所定执行期间内完成各项建议事项,每半年并将执行情形送本院核定。本院应依评鉴结论各项建议之执行情形,核予同意解除列管、自行列管或继续追踪列管之管考,并作为预算员额调整之依据。
本院对受评机关未依评鉴结论所定期限完成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另为适当处理外,应追究受评机关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15条
本院办理员额评鉴所需经费,于年度相关经费项下匀支。
第16条
本院及各机关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之管理及进用,应确实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之进用,应以专业性、技术性及临时性业务需要为基础,专案计划或担任工作已完成者,应检讨不再续聘雇。
二、对于长期以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办理之业务,应检讨其续聘雇之必要性,如属经常性业务者,应由编制内职员办理。
三、不得以续聘雇为考量,延长计划期程或另订性质相似之新计划。
四、机关未列管出缺不补之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出缺时,应依法规规定之进用程序,检讨进用其他所属机关列管出缺不补且具所须专门知能条件之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
五、各机关聘用人员及约雇人员应确实办理原核定计划所列担任工作内容,不得迳自调整移作他用或借调至其他机关。但报经本院核备者,不在此限。
第17条
依
各机关学校团体驻卫警察设置管理办法进用之驻卫警察,应检讨委托民间保全业务办理或改采其他替代措施,现有驻卫警察预算员额应列管为出缺不补。
第18条
本院及各机关工友、技工及驾驶之员额管理原则如下:
一、本院及各机关非超额工友、技工及驾驶缺额之进用,应由本机关工友、技工及驾驶转化或其他机关工友、技工及驾驶移拨,不得以借调、支援或新雇方式办理。其经本院核定为超额工友、技工及驾驶之预算员额,除报经本院专案核定者外,应列管为出缺不补。
二、本院及各机关应将其事务性工作积极采取广泛使用现代化事务机具、推动业务资讯化、简化流程、扩大外包、运用志工、替代役等人力,及全面推行职员自我服务等替代措施办理,并鼓励现有工友、技工及驾驶提早退离及有效运用其人力。
第1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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