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位置】六法首页  〉〉 超连结法规
【贴心小帮手】
(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司法院办理补助驻法院家事服务中心办法
 

【公布日期】107.10.18 【公布机关】司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厅少家三字第102003482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司法院院台厅少家三字第1030013610号令修正发布第7、8、10条条文附件一之附件七之一
3.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司法院院台厅少家三字第1030019050号令修正发布第7、8、10条文之附件六之一、七之一、七之二
4.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厅少家三字第1040002748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5条;并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名称:司法院办理补(捐)助驻法院家事服务中心办法
5.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司法院院台厅少家三字第1060018023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6.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厅少家三字第1070028652号令修正发布第7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九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驻法院家事服务中心:指法院依本法第十九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提供场所、必要之软硬体设备及其他相关协助,供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自行或委托民间团体设置之资源整合连结服务处所(以下简称家事服务中心)。
  二、民间团体:指受主管机关(含其所属单位)委托,于家事服务中心提供服务之下列单位:
  (一)财团法人。
  (二)以推展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慈善、宗教、文教、社会服务或其他公益为目的,经立案之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三、申请单位:指依本办法申请补助之民间团体。
  四、家事事件专案服务:指对家事事件提供陪同出庭、监督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监护权或亲权访视调查、亲职教育辅导、法律谘询、心理谘商辅导,以及其他相关资讯或资源之提供、宣导、谘询、协助辅导、转介与法定通报等服务。
  五、志工:指民间团体于家事服务中心所运用从事谘询或关怀服务之志愿服务工作者。
  前项第四款之陪同出庭,包括出庭前准备、出庭时陪同及出庭后之辅导;其他相关资讯或资源,包括谘商辅导、认知教育辅导、亲职教育辅导、卫生医疗、就业辅导、法律扶助、原住民、新移民及其他社会或社会福利事项;转介包括事后资料整理、记录、电话询答等。

第3条


  家事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经费不足时,民间团体得依本办法申请补助。
  家事服务中心场所及必要之软硬体设备所需费用,除经司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核准者外,不予补助。

第4条


  民间团体得申请补助之项目如下:
  一、办理家事事件专案服务之专责社工、社工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之费用。
  二、志工谘询或关怀服务费用。
  三、办理家事服务中心人员及志工教育训练、方案督导、个案研讨及观摩会之费用。
  四、其他经本院核准之项目。
  前项各款补助之基准,由本院定之,并得依年度施政计划、当年度立法院通过之预算额度、申请补助状况及实务需要,酌予调整。
  民间团体得申请补助之第一项各款合计总金额,最高不得逾主管机关与该团体所定委托契约之总金额。但离岛或经本院审酌主管机关财力分级及当地社会资源连结不易认有必要之地区,不在此限。

第5条


  同一法院仅补助一民间团体。但主管机关因社会福利资源不足等特殊状况,委托不同民间团体于同一法院之家事服务中心提供服务,经本院核可者,各民间团体得按主管机关委托契约申请补助不足之费用;各团体得申请补助之合计金额,不得逾各该委托契约合计之总金额。
  主管机关委托同一民间团体,于同一法院之家事服务中心及家庭暴力事件服务处均提供服务者,仅补助家事服务中心之不足费用。
  二个以上主管机关委托不同之民间团体于同一法院之家事服务中心提供服务者,民间团体得按各该主管机关委托契约申请补助;二个以上主管机关委托同一民间团体时亦同。

第6条


  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费用,民间团体得于每年度三月底前或受主管机关委托后一个月内,检附下列文件,向家事服务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申请;如系提出影本,应与正本相符:
  一、经主管机关核章之申请书。
  二、主管机关(含其所属单位)之委托契约、合约书或委托办理该项服务之证明。
  三、章程、立案证书或法人登记证书。
  四、计划书。
  五、其他经本院或法院通知应备之文件。
  前项申请经核准者,由申请单位填具领款收据、注明为办理家事服务中心补助计划而设立之专户存款帐号及统一编号,函请本院拨款;本院得按核定金额之百分之二十五预拨第一季款项至专户,并按完成结报核销之金额,拨付下一季款项。
  前项专户存款计息储存,专款专用,其由专户存款所产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申请单位未设立专户者,于依规定检附办理结报核销应备文件后,始得请款。

第7条


  前条申请案之结报核销,应向家事服务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按季拨付之款项如有剩余,应于每年度最后结报申请时,连同专户利息,依规定办理缴回本院事宜。但每年利息金额为新台币三百元以下者,免予缴回。

    --107年10月18日修正前条文--


  前条申请案之结报核销,应向家事服务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按季拨付之款项如有剩余,应于每年度最后结报申请时,连同专户孳息及其他衍生收入,依规定办理缴回本院事宜。

第8条


  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费用,民间团体得于每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检附申请书、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五款及其他应备之文件,向本院提出申请;如系提出影本,应与正本相符。
  前项申请案之结报核销,应向本院提出。

第9条


  法院收受第六条第一项申请案及第七条结报核销案后,应先行审核并办理下列事项:
  一、符合规定者,连同申请或结报核销应备文件,层报本院复审。
  二、不符合规定其情形得补正者,应一次叙明待补正事项,限期补正。
  三、不符合规定之情形无法补正或逾期未补正者,应叙明事由退回,并副知本院。
  前项第一款复审及前条之申请、结报核销案,由本院依申请项目审查下列事项,并于预算范围内,核定补助金额:
  一、申请补助项目之妥适性。
  二、经费总额及向其他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
  三、经费编列之合理性。
  四、计划案之完整性。
  五、计划之规模及推动方式。
  六、预期成果。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未依规定申请,其情形无法补正或经通知后未补正。
  二、逾申请期限。
  三、不合第四条第一项所定补助项目。
  四、当年度编列之补助经费预算用尽。
  五、补助预算未获立法院通过。
  六、有应不受理、撤销、得停止补助或其他无法补助之事由。

第11条


  申请单位接受本院补助而办理之采购案,其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应适用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办理采购,并应受本院之监督;其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者,亦应参照政府会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事宜。
  前项适用政府采购法之情形,申请单位申请时应切结确实依该法有关规定办理;未依规定办理时,应将已拨付之补助款缴回。
  申请单位有隐匿不实或造假情事者,应不受理或撤销该补助案件,并收回已拨付款项。

第12条


  申请单位接受本院补助款后,应依计划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并应建立完整补助案件档案备查;如有特殊情形须变更计划者,应先报请本院核准后方得变更;核准变更之费用为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费用者,准用第六条第二项后段规定,按完成结报核销及核定变更后金额百分之二十五之差额部分,拨付下一季款项。
  接受补助之申请单位,应每月填具家事事件专案服务执行概况统计月报表,送交该管法院据以填报E化报表陈报本院审核。
  本院对于核定之补助案件,得委托会计师针对年度接受补助之申请单位进行补助经费之帐目稽查工作;并得组成督导考核小组或随时派员抽查考核,以了解办理情形,申请单位应予配合。
  对补助款之运用考核,如发现有运用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虚浮报销者,除应追回或不拨付该部分之补助经费及通知主管机关外,得依情节轻重对该申请单位停止或酌减本案之补助,并核定于次一年度起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

第13条


  本办法所定各项补助费用,由本院编列之当年度相关预算项下支应;预算不足时,不予补助或停止补助。

第14条


  本办法所定申请书、计划书、其他表格应载内容及格式、审核、拨款、结报核销程序及应检附之文件,由本院定之。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回页首〉〉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