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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廢: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 106.07.27【發布機關】文化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89)文建壹字第100205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名稱:重大災害歷史建築應變處理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中二字第0942057074-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0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及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災害,指造成古蹟、歷史建築重大損害之風災、水災、震災、火災或其他災害。

第3條


  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或歷史建築緊急修復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成立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應變處理原則。
  二、指導轄內古蹟及歷史建築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三、其他相關事項。

第4條


  主管機關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辦理轄內古蹟或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並得視需要執行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避免災情擴大。
  前項情形為避免古蹟或歷史建築之重要構件遭毀損或滅失,得依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申請,採取應變處理措施。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古蹟或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得辦理轄內古蹟或歷史建築受災情形勘查,並調查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搶修或修復意願。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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