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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原住民族委员会辅助原住民急难救助实施要点

【公布日期】103.04.18 【公布机关】原住民族委员会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台(88)原民社字第8815175号函订定发布
2.中华民国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台(90)原民社字第9003560号函修正发布
3.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台(91)原民社字第9103513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2点
4.中华民国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企字第1001024046号令修正发布第391112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名称: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辅助原住民急难救助实施要点
5.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并自即日生效

【法规内容】

第1点 依据:


  本会组织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款及社会救助法第三十六条。

第2点 目的:


  救助原住民紧急危难,落实照顾原住民生计。

第3点 执行机关:


  (一)直辖市政府及各县(市)政府(简称地方政府)。
  (二)原住民族地区之乡(镇、市、区)公所。

第4点 救助对象:


  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第5点 救助项目:


  死亡救助、医疗补助、重大灾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第6点 补助标准:


  (一)死亡救助:负担家庭生计者死亡,经村里长证明无力殓葬者,最高补助贰万元;其非负担家庭生计者死亡,经村里长证明无力殓葬者,最高补助壹万元。
  (二)医疗补助:罹患严重伤病、住院三天以上,致失去工作达一个月以上,所需医疗费用非其本人或扶养义务人所能负担,负担家庭生计者最高补助贰万元,非负担家庭生计者最高补助壹万元。
  (三)重大灾害救助:因风灾、水灾、火灾、震灾、旱灾、寒害、疫灾、职业灾害、山难、空难、海难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认定之重大灾害,其死亡、失踪致家庭生活陷于困境者,最高补助伍万元,其受重伤致家庭生活陷于困境者,最高补助参万元;虽无人伤亡却致家庭生计陷于困境者最高补助壹万元。
  (四)生活扶助:遇有下列事项之一者,最高补助壹万元。1.妇女因重病、失业;或因夫死亡、失踪、因案服刑、失业须救助者;或遭受家庭暴力、恶意遗弃、性侵害者;未婚怀孕分娩、从事不良行业自愿转业尚未就业,无法维持最低生活费用标准者。
  2.年满六十岁以上,不符合社政单位救助要件,而无人扶养,或遭子女遗弃且未受公私立救助机构收容者。
  3.十八岁以下之儿童、少年,因父母之一方死亡、失踪、离异、伤重、服刑、失业而无力抚养,或遭虐待、遗弃、押卖及其他因亲权滥用而受托亲友收容,生活仍无法得以保障者。

第7点 申请程序:


  (一)重大灾害救助事件,于事件发生三日内,由执行机关主动派员访视调查及办理救助,同时以传真方式向本会报备,事后并应补齐应备证件完成救助手续。
  (二)死亡救助、医疗补助及生活扶助事件,申请人于救助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各执行机关于受理申请案件后,应填具急难救助调查表,并应于一周内完成访视调查,并办理补助。
  (三)救助金额逾三万元者授权由地方政府核发,救助金额达五万元者应先传真本会核备后发给。
  (四)以同一急难救助事由申请急难每一年度最多两次为限,且第二次于申请救助获准二个月后始得再行提出申请,并须重新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五)本要点所定救助项目与其他社会福利法律所定性质相同时,应从优办理,并不影响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务。

第8点 申请人应备文件:


  (一)死亡救助:共同生活之户口名簿影本,村里长证明或中低收入户、低收入户证明(择其一)及死亡证明书正本各一份。
  (二)医疗补助:共同生活之户口名簿影本、村里长证明或中低收入户或低收入户证明(择其一)及住院证明书或疾病诊断书、医疗收据或缴费单或医疗费用明细证明单正本(择其一)各一份。
  (三)重大灾害救助:共同生活之户口名簿影本、重大灾害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死亡、失踪证明书或住院医疗诊断书等)各一份。
  (四)生活扶助:共同生活之户口名簿影本,及相关证明文件或由权责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各一份。

第9点 重大灾害救助事件处理原则:


  (一)请发生地之地方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尽速将灾情填报本会卫生福利处,并依灾害防救法社会救助法及本要点规定紧急处理。
  (二)请于发生灾害后三天内由发生地之执行机关传真本会核定后发给,所需经费在本会拨付之急难救助经费项下支应,如有经费不足情形,得申请本会专案拨补。
  (三)如需支援紧急救助物资(如矿泉水、米粮等),请发生地之执行机关,依行政程序汇报本会同意后紧急发放,所需经费在本会拨付执行机关之急难救助经费项下支应,如有经费不足情形,得申请本会专案拨补。

第10点 会计作业:


  (一)本项急难救助经费由本会编列预算部分补助,每年度分二期拨付各执行机关纳入预算依本要点规定办理。各执行机关应检附纳入预算证明及收据,送本会办理核拨手续。
  (二)各执行机关应于每年六月二十日前将第二季之执行情形季报表并经费支出明细表汇送本会备查后,再行拨付第二期款。

第11点 督导及考核:


  (一)地方政府应于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二十日前,将所辖各乡(镇、市、区)公所之执行情形季报表并同经费支出明细表汇整后送本会备查。
  (二)地方政府应随时抽查其汇整补助案件之执行情形。
  (三)本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员以抽查方式考核各执行机关之实际执行情形。
  (四)办理本项救助执行绩效良好机关,由本会予以奖励,执行不力者予以惩处。
  (五)本会得依据地方政府及各乡(镇、市、区)公所之执行情形调整急难救助款之支用。

第12点 其他:


  (一)各项救助案件经依本要点救助后,仍无法解决或改善者,执行机关应继续给予辅导,并应用相关资源妥为解决其困境。
  (二)本项救助如有假冒或不实情事而接受救助者,经调查属实,执行机关应追回已领之救助金。执行机关如有违法情事经查明属实者,应予议处,涉有刑事责任者并应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三)本项救助金发放后,如发现原失踪人仍生存,或肇事人经权责机关判决无罪或不起诉处分确定后、或告诫发回自行处理者,执行机关应追回已领取之救助金。
  (四)本项急难救助之申请人得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祖父母、监护人、村里长。
  (五)本要点所称之负担家庭生计者,系指负责案家人口主要的经济来源之父母,或父母年迈因故无力负担家计,而由成年且确实负担家庭生计之子女一人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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