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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废:原交通部电信总局暨其所属机构现职人员优惠退休办法

【公布日期】105.03.08【公布机关】交通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5)交人发字第852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
2.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交通部交人字第10500056001号令发布废止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但书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条例施行前之交通部电信总局及其所属机构现职人员,并于民国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自请退休生效者。

第3条


  前条所称现职人员,系指下列人员:
  一、电信人员:系指依照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任用,在交通部电信总局 及其所属机构任职之人员。
  二、雇用人员:系指受雇于交通部电信总局及其所属机构从事工作之人员,不包括前款之电信人员及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之人员。

第4条


  自请退休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信人员:依交通部所属邮电事业人员退休规则第三条之规定。
  二、雇用人员:依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5条


  自请退休人员,一律加发一个月预告工资(月薪总额)及六个月薪总额。但年龄已达限龄退休(以户籍记载为准)规定前六个月以内者,加发之月薪总额依提前退休之月数发给,提前月数未满一个月者不计。

第6条


  依本办法给付之退休金及加发之薪额,自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之。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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