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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05.28【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303184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60095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名稱: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298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化粧品產品登錄、查驗登記及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符合性檢查等相關審查費、證書費及查核費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化粧品登錄
  (一)化粧品登錄,每件收取新臺幣六百元。
  (二)登錄資料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六百元。
  (三)登錄資料展延,每件收取新臺幣六百元。
  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
  (一)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四萬元。
  (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許可文件補發或換發,每件收取新臺幣四千元。
  三、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
  (一)新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特定用途化粧品變更登記(品名、包裝、用途、申請商號或製造廠變更)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四)特定用途化粧品變更登記(成分、品項變更)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五)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展延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六)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標籤或仿單之核定本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七)化粧品產品管理屬性判定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八)輸入供查驗登記或研究試驗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及相關產品申請案,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九)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授權申請案,新臺幣四千元。
  (十)許可證費,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符合性檢查
  (一)國產化粧品製造場所之新設、遷移、擴建或增加劑型、加工項目之檢查,或其後續檢查,每件收取新臺幣六萬元。
  (二)國外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現場檢查及其後續檢查,每件收取新臺幣六十萬元,其收費含文件審查新臺幣六萬元及實地查核新臺幣五十四萬元。
  (三)化粧品優良製造核定文件登載事項之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五、化粧品相關證明書及備查函
  (一)化粧品產銷證明書、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化粧品製造證明書申請案之書面審查,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二)中文化粧品產銷證明書、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或化粧品製造證明書,正本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副本每張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三)英文化粧品產銷證明書、輸入化粧品銷售證明書或化粧品製造證明書,正本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副本每張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四)中文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英文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六)化粧品優良製造核定文件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第3條


﹝1﹞辦理前條第四款第二目之查核人員及專家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向被查核者收取。

第4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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