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標準所定之戴奧辛係以檢測2,3,7,8-四氯戴奧辛(2,3,7,8-Tetra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2,3,7,8-TeCDD),2,3,7,8-四氯呋喃(2,3,7,8-Tetrachlorinateddibenzofuran,2,3,7,8-TeCDF)及2,3,7,8-氯化之五氯(Penta-),六氯(Hexa-),七氯(Hepta-)與八氯(O-cta-)戴奧辛及呋喃等共十七項化合物所得濃度,乘以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nternationalToxicityEquivalencyFactor,I-TEF)之總和計算之,以總毒性當量(ToxicityEquivalencyQuantityof2,3,7,8-tetra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TEQ)表示。
第8條
﹝1﹞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
一、溫度:攝氏度(℃)。
二、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三、真色色度:無單位。
四、戴奧辛:皮克-國際-總毒性當量/公升(pgI-TEQ/L)。
五、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
第9條
﹝1﹞本標準各項目,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有事業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用途之未接觸冷卻水,且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排放者,不適用之。
第10條
﹝1﹞事業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
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
﹝2﹞前項廢水量所占比率,以申請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
第11條
﹝1﹞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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