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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查验登记收费标准

【公布日期】104.04.07 【公布机关】卫生福利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药字第093031846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条;并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原条文
2.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卫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60095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条;并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标准依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之一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查验登记项目之收费标准如下:
  一、新含药化妆品及新化妆品色素查验登记审查费,每件收取新台币三万六千元。
  二、含药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查验登记审查费,每件收取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三、含药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变更登记审查费
  (一)品名、包装、用途、申请商号或制造厂变更,每件收取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二)成分、品项变更,每件收取新台币五千元。
  四、含药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许可证展延登记审查费,每件收取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五、输入之化妆品分装或改装登记审查费,每件收取新台币五千元。
  六、含药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许可证、标签或仿单之核定本遗失补发,每件收取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七、化妆品产品管理属性判定审查费,每件收取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八、许可证、证明书费,每张收取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第3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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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布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标准依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查验登记项目之收费标准如下:◇◆
第3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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