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申請本辦法所規定之健康檢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被保險人得逕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審查後辦理。
前項健康檢查一年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4條
申請健康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保險人應通知申請人,並核發證明單,由被保險人於規定時間內前往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受檢。
前項申請書及證明單格式,由保險人另訂之。
--98年9月14日修正前條文--
申請健康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保險人應通知申請人,並核發證明單,由被保險人於規定時間內前往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醫院受檢。
前項申請書及證明單格式,由保險人另訂之。
第5條
--98年9月14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檢查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雇療費用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之,該標準未列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在職業災害保險費項下支付。
第7條
被保險人實施健康檢查後,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分別通知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人。
--98年9月14日修正前條文--
被保險人實施健康檢查後,辦理檢查之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分別通知投保單位、被保人險人及保險人。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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