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机关(构)、部队运用之民间人力,区分为军队征召人力、军事勤务人力、军需生产人力、民防人力等四项。
第4条
军事机关(构)、部队运用民间人力时,国防部应依动员实施阶段需要,订定优先顺序,实施适当之管制与调节。
前项管制与调节之作业,国防部得委任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地区后备指挥部、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办理。
--102年3月28日修正前条文--
军事机关(构)、部队运用民间人力时,国防部应依动员实施阶段需要,订定优先顺序,实施适当之管制与调节。
前项管制与调节之作业,国防部得委任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地区后备指挥部、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办理。
第5条
军队征召人力,得优先运用军官、士官与常备兵现役退伍(以下简称退伍)及常备兵役军事训练期满结训(以下简称结训)后八年内之后备军人。但属于特殊专长或志愿役退伍之后备军人,不在此限。
--104年3月10日修正前条文--
军队征召人力,运用退伍后八年内之后备军人为优先。但属于特殊专长或志愿役退伍之后备军人,不在此限。
第6条
军事勤务人力,得优先运用退伍、结训后八年内未列入军队征召之人力。
不足时,得运用归乡报到后八年内之补充兵。
--104年3月10日修正前条文--
军事勤务人力,以运用归乡报到后八年内之补充兵为优先。不足时,得运用未列入军队动员准备分类计划之后备军人。
第7条
军需生产人力,运用退伍、结训与归乡报到后逾八年之后备军人及补充兵。但军需生产机关(构)因生产需要,需运用退伍、结训与归乡报到后八年内之后备军人及补充兵时,应列册送户籍地之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审查同意。
军需生产人力因职务或专长,必须列为军队征召或军事勤务人力时,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应通知军需生产机关(构)另行遴选。
--104年3月10日修正前条文--
军需生产人力,运用退伍后逾八年之后备军人。但军需生产机关(构)因生产需要,需运用退伍后八年内之后备军人时,应列册送户籍地之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审查同意。
军需生产人力因职务或专长,必须列为军队动员召集对象时,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应通知军需生产机关(构)另行遴选。
第8条
民防人力,依
民防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9条
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地区后备指挥部、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应配合年度军事动员准备方案所属分类计划,协调各相关单位,依需要逐年检讨修正辖区军事人力之分配。
--104年3月10日修正前条文--
国防部后备指挥部、地区后备指挥部、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应配合年度军队动员准备计划,协调各相关单位,依需要逐年检讨修正辖区军事人力之分配。
--102年3月28日修正前条文--
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地区后备指挥部、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应配合年度军队动员准备计划,协调各相关单位,依需要逐年检讨修正辖区军事人力之分配。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
告知,谢谢!
【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