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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之指定辅导产业认定基准及提供调整支援措施办法

【公布日期】105.07.26 【公布机关】经济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经济部经工字第105046033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因应贸易自由化调整支援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所定执行事项,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得委任经济部工业局办理。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指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

第4条


  为指定可能受市场开放影响而须预为辅导,或已实际受影响而须加强辅导之产业,本部应建立产业竞争力观测机制。
  本部得不定期邀集学者专家、产业公协会及相关机关(构),就前项观测机制之评估结果,召开指定辅导产业审议会,以指定预为辅导或加强辅导之产业。
  前项经指定并公告之产业,至少每三年检讨一次。
  第二项指定预为辅导或加强辅导产业,其认定基准为可能或已受市场开放影响,预估或实际变动达一定程度之可供客观认定项目及个别产业之国际竞争态势评估。
  前项客观认定项目包括个别产业之营运家数、产值、营业总值、就业人数、进口额、进口市占率、产品(或服务)单价、毛利率等。

第5条


  经前条指定并公告之产业,本部得研拟辅导计划,并向因应贸易自由化调整支援基金申请经费支应,以采行下列适当之调整支援措施:
  一、融资信用保证。
  二、协助低利融资。
  三、协助扩展海外市场。
  四、提高相关科专计划之研发补助比例。
  五、专案协助受影响企业营运调整。
  六、协助转换业种。
  七、其他有助产业升级转型之调整支援措施。
  本部提出产业辅导计划后,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配合协助辅导。

第6条


  经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指定并公告之产业,本部得洽请各该产业公协会提供该产业所属会员名单,以利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进行辅导。

第7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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