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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农地重划委员会设置办法

【公布日期】88.12.24 【公布机关】内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内政部(88)台内中地字第889115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农地重划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各县政府为办理农地重划得设置农地重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其任务如下:
  一、重划范围及重划计划之审议事项。
  二、重划经费筹措及重划区负担减免标准之协调事项。
  三、重划工程规划设计及工程预算之审议事项。
  四、抵费地或零星集中地出售及盈余款运用之审议处理事项。
  五、重划土地争议案件之调解事项。
  六、其它有关农地重划之协调推动及辅导连系事项。

第3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县长兼任。委员若干人,由县政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专家学者二人。
  二、县政府主任秘书。
  三、工务(建设)局局长。
  四、财政局(科)局(科)长。
  五、农业局(科)局(科)长。
  六、地政局(科)局(科)长。
  七、主计室主任。
  八、农田水利会会长。
  九、正办理中之重划区乡(镇、市)长若干人。
  一○、正办理中之重划区土地所有权人代表二人。
  前项第一款之聘期为二年。第一项第十款土地所有权人代表由重划区之土地所有权人推选之或由各重划区之协进会推选土地所有权人代表二人参加。
  第一项第九款、第十款之委员,仅于有关业务开会时,出席及参与表决。

第4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地政局(科)局(科)长兼任,干事二人至三人,由县政府遴派现职人员兼任,办理本会幕僚事务。

第5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县政府主任秘书为主席。

第6条


  本会委员不得承包本县农地重划区之工程。

第7条


  本会会议得函请有关机关派员列席。于调解案件必要时,并得邀请当事人列席,陈述意见。

第8条


  本会决议事项,应作成纪录,由有关业务单位执行之,其执行情形,应提会报告。

第9条


  本会对外行文,以县政府名义行之。

第10条


  各县政府得按辖区内重划区,组设工作小组,负责执行各项重划业务。

第11条


  本会委员及工作小组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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