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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三種布施,財布施、法布施、無畏布施】
【法規名稱】


廢: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2.07.21【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840018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85)衛署健保字第8502981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暨編制表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20045759號令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及編制表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3000673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及編制表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30037129號令修正發布第5、12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92660017號令修正發布第10、12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22660189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保險對象資格及投保手續之爭議審議事項。
  二、關於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爭議審議事項。
  三、關於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之爭議審議事項。
  四、關於保險給付之爭議審議事項。
  五、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之爭議審議事項。
  六、關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之爭議審議事項。

第3條


  本會設醫事組及法制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本會隸屬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置委員十五人,由本署署長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專家二人。
  二、法學專家四人。
  三、醫藥專家七人。
  四、本署代表二人。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組長、專門委員、秘書、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6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7條


  本會每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第8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須親自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第9條


  本會審議案件經指定委員、委託相關科別醫師、專家初審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鑑定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鑑定費。

第10條


  本會開會時,得請保險人派員列席;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11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署定之。

第12條


  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施行,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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