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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11.17【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企字第096005475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企字第09800925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除第1條及第2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名稱: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新名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企字第099008024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企字第100007772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企字第1110681518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保險人提供下列格式之個人資料,其收費如下:
  一、簡易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費用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六百元。
  三、醫令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前項收費總額,每人次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第3條


﹝1﹞保險人提供前條以外格式之個人資料,其費用之計算,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作業人員費(含程式設計、機器操作及行政費用):按實際投入人力,每人日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不足一人日者,以新臺幣三千六百元計收。
  二、設備使用費:
  (一)作業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倉儲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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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保險人提供下列格式之個人資料,其收費如下:
  一、簡易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費用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六百元。
  三、醫令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前項收費總額,每人次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第3條

﹝1﹞保險人提供前條以外格式之個人資料,其費用之計算,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作業人員費(含程式設計、機器操作及行政費用):按實際投入人力,每人日新臺幣四千元;不足一人日者,以新臺幣二千元計收。
  二、設備使用費:
  (一)作業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倉儲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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