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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受理海岸管理法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6.07.18【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6080914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改變一級海岸保護區資源條件使用許可案件,每件繳納新臺幣十萬元。

第3條


﹝1﹞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許可案件,每件依附表一繳納規費。
﹝2﹞前項申請,跨越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範圍者,其面積應合併計算,並以濱海陸地基準為認定依據,每件依附表一繳納規費。

第4條


﹝1﹞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專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許可案件,每件依附表二繳納規費。

第5條


﹝1﹞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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