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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4.10.2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86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8665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內政部受理申請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申請人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資格審查費:每一經紀業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整。
  二、實地審查費:資格審查通過者,依實地審查之營業處所數計,每一處應繳納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證書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發給認證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整;補發、換發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整。
  四、標章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依營業處所數申請發給標章貼紙;每張新臺幣一百元整;補發、換發標章者亦同。

第3條


  依前條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但前條第二款之實地審查費,有應繳資料不齊,經限期補正未補正,或開始辦理實地審查前申請撤回者,所繳規費全額退回;於開始實地審查後申請撤回者,應就未審查之營業處所辦理退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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