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要契約:列示截至最近年度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委外契 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向外借款長期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存 款人或社員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 訖日期。(附表八)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最近三年度資金運用計畫預計效益尚未顯現者之分析。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計畫之資金用途,說明已辦理擴充業務及營業據點 、充實營運資金、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之計畫內容、資金來源、運用 概算及可能產生之效益。
第14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十)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
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社財務狀況之影響。
--104年12月29日修正前條文--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 意見。(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 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十):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
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社員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 事,應列明其對本社財務狀況之影響。
第15條
信用合作社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理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與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淨收益與稅前損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信用合作社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一)
2.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二)
3.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三)
4.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於資產流動性 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十四)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信用合作社形象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經營權之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信用合作社及其理事、監事、總經理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存款人或社員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
(九)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七、其他重要事項。
--104年12月29日修正前條文--
信用合作社應就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理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與社員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 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經營結果:最近二年度淨收益與稅前損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 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信用合作社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 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 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一)
2.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二)
3.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三)
4.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於資產流動性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十四)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信用合作社形象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經營權之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信用合作社及其理事、監事、總經理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存款人或社員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
(九)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16條
內部管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表十五)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二、保障社員權益之措施。
三、理事會執行職務之情形。(附表十六)
四、監事及監事會監督業務之執行情形。(附表十七)
五、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與運作情形。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之相關措施。
七、資訊透明度之揭露。
八、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附表十八)
九、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十九)
十、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104年12月29日修正前條文--
內部管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表十五)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二、保障社員權益之措施。
三、理事會執行職務之情形。(附表十六)
四、監事及監事會監督業務之執行情形。(附表十七)
五、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與運作情形。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之相關措施。
七、資訊透明度之揭露。
八、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附表十八)
九、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十、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第17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二、最近年度理事或監事對理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三、最近年度社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重要決議。
四、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者。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三)經本會依本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處分事項。
(四)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五、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104年12月29日修正前條文--
特別記載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二、最近年度理事或監事對理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三、最近年度社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重要決議。
四、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者。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三)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者。
(四)經本會依本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處分事項。
(五)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六)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五、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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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則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
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
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及第
十五條第二款應自一百零五會計年度適用。
第20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104年12月29日修正前條文--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相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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