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管保險業召開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監管人參加,並同時送交開會事由、內容及相關資料。
第9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
受接管保險業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自接管時起當然停止,其原應提報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類似機構審議事項,由接管人審議之。
主管機關派員接管保險業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不繼續公開發行。
前項情形,受接管保險業原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於廢止公開發行後,仍維持無實體股票登錄。
--103年11月26日修正前條文--
接管人得為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之行為。
第10條
接管人對受接管保險業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委託其他保險業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
二、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四、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五、營業行為以外之財產處分。
六、重大權利之拋棄、讓與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七、重要人事之任免。
八、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九、執行過渡保險機制方案。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接管人就受接管保險業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等事項,認為有限制之必要者,應檢具評估報告,報請主管機關限制之。
接管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讓與受接管保險業之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有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之必要者,接管人應檢具評估報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調整之。
接管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
--103年11月26日修正前條文--
接管人對受接管保險業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委託其他保險業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
二、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四、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五、營業行為以外之財產處分。
六、重大權利之拋棄、讓與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七、重要人事之任免。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接管人就受接管保險業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等事項,認為有限制之必要者,應檢具評估報告,報請主管機關限制之。
接管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讓與受接管保險業之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有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之必要者,接管人應檢具評估報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調整之。
第11條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103年11月26日修正前條文--
接管人應於接管保險業後三個月內將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移轉。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期限。
接管人未能於前項期限內移轉者,應向法院聲請重整。但接管人評估受接管保險業無重建更生可能者,應提出受接管保險業無法重建更生之評估報告,報請主管機關為清理處分。
第12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或接管之保險業負擔。
第13條
本辦法就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保險業有關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於保險合作社,係指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及監事。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lawsd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