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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11.05.20【發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39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7045050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110491662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三項規定訂定。

第2條


﹝1﹞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二項所稱具控制與從屬關係,指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規範之控制與從屬關係。

第3條


﹝1﹞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三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平均值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且納入本次投資金額後之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二、前一年度各種準備金之提存符合法令規定。
  三、保險業無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且符合下列情形。但其該等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一年資金運用未曾受主管機關罰鍰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撤換其董(理)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
  (三)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停業或財業務限制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廢止分支機構之處分。
  四、該投資應經保險業董(理)事會通過,保險業若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並應經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
  五、保險業董(理)事會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公司內部設置風險管理部門及風控長,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111年5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三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平均值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且納入本次投資金額後之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二、前一年度各種準備金之提存符合法令規定。
  三、保險業無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且符合下列情形。但其該等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一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撤換其董(理)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
  (三)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停業或財業務限制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廢止分支機構之處分。
  四、該投資應經保險業董(理)事會通過,保險業若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並應經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
  五、保險業董(理)事會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公司內部設置風險管理部門及風控長,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第4條


﹝1﹞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除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申請表(如附表)。
  二、投資目的、計畫及包括被投資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及方針、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投資效益可行性分析、預定執行投資計畫具體時程及未能依計畫執行之處置措施。
  三、已投資之保險相關事業明細表及最近三年度各保險相關事業損益情形。
  四、被投資事業為既存事業者,應檢附該被投資事業最近三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被投資事業如有累積虧損者,並應提出說明。
  五、其子公司、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已購買本次申請之被投資事業股票明細表。
  六、被投資事業是否符合第二條之說明。
  七、對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
  八、與被投資事業間對業務經營有利益衝突事項、防止內線交易事項之內部規範。
  九、與被投資事業間符合常規交易之規範。
  十、依被投資事業行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或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送之書件。
﹝2﹞保險業於申請前已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者,應於申請時,併同提供其投資時間、投資金額等投資明細資料。

第5條


﹝1﹞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後,如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得於原投資比例內逕行參與現金增資,並於投資後十五日內檢送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6條


﹝1﹞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含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及執行單位)。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含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三、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
  (二)保險業對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具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訂定經營管理相關內部作業規範。
  (三)定期評估方式。
  (四)績效分析。
  四、內部稽核制度(含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績效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
  五、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辦理績效。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7條


﹝1﹞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險業與被投資事業之交易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相關規定。
  二、保險業應確實執行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列評估機制或內部規範。
  三、被投資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如因其變更致被投資事業實際從事之營業項目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保險相關事業之範圍時,保險業之相關處置措施及時程規劃。
  (二)被投資事業之資本額或出資額變動致保險業或該保險業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影響保險業對被投資事業或該保險業子公司對被投資事業間之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三)須經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或股東會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及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決議通過之重大財務業務決策事項。
  (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五)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地址。
  (六)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七)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八)發生重大違規案件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九)其他違反公司治理或內部控制之重大事件。
  四、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其他應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從事保險相關事業投資之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名稱、投資金額及各年度投資損益情形,並每年更新一次。
  五、提供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其他資料或文件。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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