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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與人相處,小毛病隨順他,大毛病提醒他,一個總原則,不結冤仇。】
【法規名稱】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發布日期】102.10.30【發布機關】內政部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內政部(67)台內警字第819029號令、教育部(67)台高字第3150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8980024號令、教育部(89)台高(一)字第890217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10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70870219號令、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70028200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030號令、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146012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46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旨在增進現職警察人員職務有關之知識技能,而不在於協助其取得學歷。

   --97年3月26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旨在增進現職警察人員職務有關之知識技能,而不在於協助其取得學歷。

第2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分國內、國外兩種:
  一、國內進修:係指入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與警政有密切關係系科者而言。
  二、國外進修:係指入國外大專校院進修與警政有密切關係系科者而言。

第3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下: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102年10月30日修正前條文--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左: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第4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入國內大專校院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由內政部聘任委員五人至七人組織甄選會甄選之。其甄選項目如下:
  一、筆試:國文、進修國語文、專業科目(視進修科目而定)。
  二、口試:常識、思想、語言。
  依前項規定甄選之合格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照。

   --102年10月30日修正前條文--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入國內大專校院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由內政部聘任委員五至七人組織甄選委員會甄選之。其甄選項目如左:
  一、筆試:國文、進修國語文、專業科目(視進修科目而定)。
  二、口試:儀表、常識、思想、語言。
  三、體格檢查:須體格健全、身高一六五公分以上、體重五十公斤以上。
  依前項規定甄選之合格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照。

第5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期間以二年為限。其在一年以內者,得予帶職帶薪;超過一年者,應予留職停薪。主管人員出國進修者,得調任非主管職務。國內進修帶職帶薪人員,寒暑假期間應返回原機關服務。

第6條


  現職警察人員保送進修應具之條件如下:
  一、年在四十五歲以下。
  二、國內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三年;出國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五年。
  三、最近三年考績均在二等以上。
  四、國內進修者,須曾受警員以上養成教育;出國進修者,須曾受警官養成教育。

   --102年10月30日修正前條文--


  現職警察人員保送進修應具之條件如左:
  一、年在四十五歲以下。
  二、國內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三年;出國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五年。
  三、最近三年考績均在二等以上。
  四、國內進修者,須曾受警員以上養成教育;出國進修者,須曾受警官養成教育。

第7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以研習與警察業務有關之學科為限;其在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者,得請求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及格,並修畢應修學分及修業年限者,得依規定發給畢業證書。

第8條


  現職警察人員經保送進修者,應覓具妥保,保證其進修期滿後,應在警察機關服務一定期間,其不履行服務之義務者,保證人應連帶負責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薪津。

第9條


  出國進修人員必須思想忠貞,在國外不得有損害國家名譽,違背國家政策之言行。

第10條


  出國進修人員於到達進修國後,應按期向內政部警政署報告進修情形。

第11條


  進修人員應按期檢具成績單及研究心得報告,層報內政部警政署查考並作為人事參考資料,出國進修者並於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出國進修。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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