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保險公司給付之遲延利息不予列入利息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
﹝1﹞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機關查調之資料或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調之資料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第5點
﹝1﹞申請本法
第八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如下:
(一)所得: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如
附表一。
(二)財產:
1.動產限額:
(1)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如
附表一。
(2)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如
附表一。
2.不動產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一。但下列不動產不予採計:
(1)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
(2)申請本次自建、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3)申請本次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105年5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本法
第八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如下:
(一)所得: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如附表一。
(二)財產:
1.動產限額:
(1)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如附表一。
(2)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如附表一。
2.非住宅之不動產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一。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申請本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自建房屋土地價值,亦不予採計。
第6點
﹝1﹞申請本法
第八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如下:
(一)所得: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二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或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如
附表二。
(二)財產:
1.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如
附表二。
2.不動產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
附表二。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於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之範圍內自行訂定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基準。
--105年5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本法
第八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如下:
(一)所得: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二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或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如附表二。
(二)財產:
1.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如附表二。
2.非住宅之不動產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二。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於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之範圍內自行訂定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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