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者,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基準表(如
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第4條
﹝1﹞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
﹝2﹞前項所稱系列產品,係指電信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二條所定之系列產品。
--106年6月7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審驗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低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
﹝2﹞前項所稱系列產品,係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定義。
第5條
﹝1﹞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2﹞前項所稱審驗證明,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二條所定之審驗證明。
--106年6月7日修正前條文--
﹝1﹞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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