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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保存庫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2.09.17【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8020533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150051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許可(以下稱許可)之審查費。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費。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審查費。
  四、申請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之審查費。

   --102年9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許可(以下稱許可)之審查費。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費。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審查費。
  四、申請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之審查費。

第3條


﹝1﹞前條審查費收取費額如下:
  一、申請許可: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同一機構同時申請許可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同一機構同時申請許可效期展延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保存庫申請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
  (一)每一案檢查之審查費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查核人員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辦理。

   --102年9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前條審查費收取費額如下:
  一、申請許可: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同一機構申請許可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同一機構申請許可效期展延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保存庫申請機構名稱、地址、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第4條


﹝1﹞人體器官保存庫設於同一機構之相同區域且其醫學主管、品質主管各為同一人時,得視為一申請案件。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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