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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導辦法

【發布日期】94.11.07【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經濟部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院台 80 經字第35629號函核定
2‧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經濟部(90)經企字第0900012243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台 90 經字第026920號函核定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經濟部經企字第0940460913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40035702號函核定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各輔導體系,由主管機關建立之。
﹝2﹞各輔導體系之任務如下:
  一、財務融通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改善財務結構及提供資金 融通為主要任務。
  二、經營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建立管理制度,提高經營 效率及人力資源發展為主要任務。
  三、生產技術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提升技術水準及引進新技 術為主要任務。
  四、研究發展輔導體系:以協助中小企業個別或共同研究發展,開發新產 品或新技術為主要任務。
  五、資訊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蒐集及建立資訊管理制度,利用資訊提高經營效率為主要任務。
  六、工業安全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建立或改善工業安全制度及協助 解決工業安全問題為主要任務。
  七、污染防治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改善污染防治設施及協助解決污 染防治困難為主要任務。
  八、市場行銷輔導體系:以蒐集及提供中小企業所需之市場情報,協助開 拓國內、國際市場為主要任務。
  九、互助合作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互助合作,共同強化競爭 能力,並創新商機為主要任務。
  十、品質提升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塑造優良品質之經營環境,提升中小企業產品及服務品質水準為主要任務。
  十一、創業育成輔導體系:以建構優質創業育成發展環境,促進新興中小企業創業育成發展為主要任務。

第3條


﹝1﹞各輔導體系應配合政府之輔導計畫或接受委託,針對中小企業之需要提供指導或協助。

第4條


﹝1﹞各輔導體系間應相互支援,必要時並得請求主管機關給予適當之協助。

第5條


﹝1﹞中小企業於同一期間內,不得向同輔導體系之二個以上機構重複申請相同性質之輔導事項。
﹝2﹞中小企業如重複申請,主管機關得指定一個輔導機關輔導之。
﹝3﹞中小企業故意違反第一項之規定重複申請,主管機關得停止對該中小企業之輔導,並自停止輔導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該中小企業輔導之申請。

第6條


﹝1﹞各參加輔導體系之機構所辦理之輔導工作,每半年應列報中央主管機關納入年度終了時之中小企業白皮書發布,對績效卓著者,由主管機關給予適當之表揚或獎勵。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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