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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12.03.01【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八日行政院(83)台經字第12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84)台經字第0560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84)台經字第4469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40010246號令修正發布第2、3、7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80036813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2320號公告第3條第2項第1款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0300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程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訂之。

第2條


﹝1﹞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之改善及發展事項。
  二、中小企業之認定標準事項。
  三、中小企業之融資與保證事項。
  四、中小企業之稅制事項。
  五、中小企業公共採購或公共工程之配合發展事項。
  六、其他有關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事項。

第3條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三人,均由行政院院長聘派之。
﹝2﹞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當然委員十五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副首長擔任之。
  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八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3﹞本會委員會議,得視會議議題邀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列席。

   --112年3月1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一人,均由行政院院長聘派之。
﹝2﹞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當然委員十三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副首長擔任之。
  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八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3﹞本會委員會議,得視會議議題邀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列席。

   --108年6月18日修正前條文--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均由行政院院長聘派之。
﹝2﹞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當然委員十四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國 防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之副首長擔任之。
  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七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 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4條


﹝1﹞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5條


﹝1﹞本會委員會議以一年召開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前項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6條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行政人員五人,包括組長一人、科長一人、專員或研究員三人,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7條


﹝1﹞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8條


﹝1﹞本會經費,由經濟部編列之。

第9條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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