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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生病的時候,萬緣放下,冷靜下來想一想,為什麼會生病?】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發布日期】92.02.12【發布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工程企字第8805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2000505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2﹞
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
第3條
﹝1﹞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前條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員監辦:
一、地區偏遠。
二、經常性採購。
三、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
四、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五、依本法第
四十
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六、利用本法第
九十三
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七、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八、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九、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
一○、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一一、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一二、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件供驗收者。
一三、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一四、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
第4條
﹝1﹞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
第二條
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是否有前條之情形,均應派員監辦: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第5條
﹝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第6條
﹝1﹞
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依本辦法辦理監辦,準用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四條
、
第七條
及
第八條
之規定。
﹝2﹞
監辦人員得採書面審核監辦,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7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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