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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记帐士职业伦理道德规范

【公布日期】102.12.04 【公布机关】中华民国记帐士公会全国联合会

【法规沿革】
  中华民国102年12月4日中华民国记帐士公会全国联合会第二届第3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法规内容】

壹、前言


  记帐士职业伦理道德规范之目的在于砥砺记帐士专业之道德文化。
  记帐士依记帐士法受委任协助纳税义务人完纳税捐及做为征纳双方沟通之桥梁。
  记帐士协助委任之纳税义务人以合法及合标准之方法,依限与依法完成受任之工作,以达成纳税义务人完纳税捐或完成税务登记之目标。
  记帐士专业奠基于其对税务申报、税务登记、税务谘询为税务目的之记帐服务及客观确认时所受到之信任,因此一套职业伦理道德规范是必需而且适当的。
  本会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包含两个要素:
  一、攸关记帐士专业及实务之基本原则
  二、对记帐士行为标准表达期望之行为准则。此等准则帮助对基本原则在实际应用时之解释,及对记帐士之伦理行为提供指引。
  本职业伦理道德规范连同财政部已发布之其他攸关资料,供作记帐士提供服务之指引。“记帐士”系指本会会员公会之所属会员。

贰、适用范围


  本职业伦理道德规范适用于提供记帐士服务之个人及个体。
  本会会员公会之所属会员违反本规范,将依本会之内规及行政指引加以评估及处理。如有行为准则未规范之特定行为发生,并不排除其被视为不可接受或不名誉之行为,因而使本会会员公会之所属会员遭受纪律处分。

参、基本原则


  记帐士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诚正:记帐士之诚正树立了他人之信任,因而提供对其判断寄予信赖之基础。
  二、务实:记帐士于搜集、评估及沟通有关受任人委任工作之资讯时,应表现最高度之专业务实性。记帐士对所有攸关情况之评估应力求平衡,在作成判断时不受个人利益或他人之不当影响。
  三、保密:记帐士应尊重其所获得资讯之价值及所有权,非经适当授权不得揭露此等资讯,但有法律或专业义务应予揭露者不在此限。
  四、适任:记帐士于提供委任人服务时,应能运用所需之知识、技能及经验。

肆、行为准则


  记帐士应遵守下列准则:
  一、诚正
  (一)应以尊严、谨慎及负责之态度执行其任务。
  (二)应遵守法律并依照法律及记帐士专业之要求办理委任工作。
  二、务实
  (一)应务实的参与增进记帐士发展之活动或关系。此项参与包括财政部的各种活动及服务。
  (二)应避免接受任何可能损害或被视为损害其专业判断之特殊利益。
  三、保密
  (一)应谨慎使用及保护其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所获得之资讯。
  (二)执行业务时如有取得个人资料之必要时,应依法令办理。
  四、适任
  (一)应依照法令及财政部发布之其他攸关资料提供记帐士服务。
  (二)应持续进修以维持记帐士专业能力及服务之效果与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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