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up@>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受不了環境的壓迫時,怎麼辦?】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公布日期】民國108年12月4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652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292150號令修正公布第2、8、10、11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0991號令修正公布第
2
、
1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
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711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適用範圍)
﹝1﹞
陸海空軍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之考績,依本條例行之。
﹝2﹞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規定服役期限不逾三年者,由國防部另定考核辦法行之,不適用本條例。
第2條(考績之區分)
﹝1﹞
本條例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
﹝2﹞
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特殊情形之範圍,於本條例
施行細則
定之。
--108年12月4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2﹞
因故未服勤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
第3條(考績之考評)
﹝1﹞
考績採三級考評,區分為初考、覆考、審核三層次;各級考績官由國防部依單位編組型態定之。
第4條(考績項目)
﹝1﹞
考績項目分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體格等六項。
第5條(考評基礎)
﹝1﹞
各級考績官對受考官各項之考評,應以平時考核為基礎,並參考年度獎懲記載,予以綜合分析評定。
第6條(考績績等)
﹝1﹞
考績績等,區分為特優、優等、甲上、甲等、乙上、乙等、丙上、丙等、丁等九等。
第7條(考績成果之運用)
﹝1﹞
考績成果之運用,以績等為主,考績項目為輔。有關任官、任職、調訓、勛獎等,人事作業,以乙等為最低合格標準。
第8條(考績成果之運用)
﹝1﹞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考列乙上以上者,發給考績獎金;丙上以下者,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2﹞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績等及
獎金標準
,由國防部定之。
第9條(暫停辦理考績)
﹝1﹞
正在遂行戰鬥任務之單位及特殊狀況之人員,暫停辦理考績,俟狀況許可,再行補辦。
第10條(考績人員之懲處)
﹝1﹞
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錯誤;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11條(另予考績之辦理)
﹝1﹞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舊考績年度銜接之過渡階段,對未滿一完整考績年度,且未辦理考績之期間,符合另予考績規定者,辦理一次另予考績。
第12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1﹞
本條例
施行細則
,由國防部定之。
第13條(施行日)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
定之。
--108年12月4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頁首
〉〉
<@lawsd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