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施行法自
民法債編施行之日施行。
﹝2﹞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
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
六百八十七條及第
七百零八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民法第
二百零五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